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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罚款超两千可要求听证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9月06日11:06 红网-三湘都市报

  ■记者 滕斌

  本报9月5日讯为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进一步规范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在总结执法实践经验的基础上,公安部对2004年1月1日起施行的《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进行了修改、完善。修订后的《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已于2006年8月24日以公安部第88号令颁布施行。记者今天从省

公安厅治安总队相关部门获悉,我省正全面落实修订后的《规定》。省公安厅治安总队秘书科龙铁军科长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还强调,按照《行政处罚法》和《行政许可法》的相关规定,公安机关都会依法行政,并严格依法履行职责。

  根据《规定》,公安机关在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和针对个人2000元以上罚款或者针对单位万元以上罚款等处罚决定之前,违法嫌疑人可要求举行听证。公安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前,应当告知违法嫌疑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规定》第97条明确,公安机关在作出下列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违法嫌疑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一)责令停产停业;(二)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三)较大数额罚款;(四)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违法嫌疑人可以要求举行听证的其他情形。

  前款第三项所称“较大数额罚款”,是指对个人处以2000元以上罚款,对单位处以1万元以上罚款,对违反边防出入境管理法律、法规和规章的个人处以6000元以上罚款。对依据地方性法规或者地方政府规章作出的罚款处罚,适用听证的罚款数额按照地方规定执行。

  《规定》明确,听证由公安机关法制部门组织实施。公安机关内设机构依法以自己的名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由该机构非本案调查人员组织听证。公安机关不得因违法嫌疑人提出听证要求而加重处罚。听证人员应当就行政案件的事实、证据、程序、适用法律等方面全面听取当事人陈述和申辩。听证设听证主持人一名,负责组织听证;记录员一名,负责制作听证笔录。必要时,可以设听证员一至二名,协助听证主持人进行听证。听证主持人由公安机关负责人指定。本案调查人员不得担任听证主持人、听证员或者记录员。

  □其他规定

  对于醉汉禁用手铐脚镣

  《规定》第37条明确:违法嫌疑人在醉酒状态中,对本人有危险或者对他人的人身、财产或者公共安全有威胁的,可以对其采取保护性措施约束至酒醒,也可以通知其所属单位或者家属将其领回看管。对行为举止失控的醉酒人,可以使用约束带或者警绳等进行约束,但是不得使用手铐、脚镣等警械。

  约束过程中,应当注意监护。确认醉酒人酒醒后,应当立即解除约束,并进行询问。约束时间不计算在询问查证时间内。

  孕妇违法只下罚单不拘留

  此外,该规定对孕妇和未成年人“网开一面”。《规定》第140条规定:违法行为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应当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应当作出处罚决定,但不送达拘留所执行:(一)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二)已满16周岁不满18周岁,初次违反治安管理或者其他公安行政管理的;(三)70周岁以上的;(四)孕妇或者正在哺乳自己不满1周岁婴儿的妇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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