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中心新浪首页 > 新闻中心 > 综合 > 正文

罚款2000元可要求听证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9月06日11:40 信息时报

  新华社北京9月4日电 为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进一步规范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在总结执法实践经验的基础上,中国公安部对2004年1月1日起施行的《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进行了修改、完善。修订后的《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已于2006年8月24日以公安部第88号令颁布施行。

  根据这一规定,个人被公安机关处以2000元以上罚款,或者因违反边防出入境管理

法律、法规和规章被处以6000元以上罚款,违法嫌疑人则有权要求举行听证。

  按照规定,公安机关在作出下列四种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违法嫌疑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违法嫌疑人可以要求举行听证的其他情形。

  其中“较大数额罚款”是指对个人处以2000元以上罚款,对单位处以10000元以上罚款,对违反边防出入境管理法律、法规和规章的个人处以6000元以上罚款。对依据地方性法规或者地方政府规章作出的罚款处罚,适用听证的罚款数额按照地方规定执行。

  根据规定,违法嫌疑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公安机关告知后3日内提出申请。公安机关收到听证申请后,应当在2日内决定是否受理。听证由公安机关法制部门组织实施。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行政案件外,听证公开举行。

  规定还强调,公安机关根据听证情况,按相关规定作出处理决定,不得因违法嫌疑人提出听证要求而加重处罚。

  孕妇等4类人违法只罚不拘

  《规定》对有违法行为的孕妇和未成年人等4类人“网开一面”:依法应当给予行政拘留处罚、作出处罚决定,但不送达拘留所执行。

  这4类人包括: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已满16周岁不满18周岁,初次违反治安管理或者其他公安行政管理的;70周岁以上的;孕妇或者正在哺乳自己不满1周岁婴儿的妇女。

  约束醉酒者禁用手铐脚镣

  规定指出,对行为失控的醉酒人,可以使用约束带或者警绳等进行约束,但是不得使用手铐、脚镣等警械。

  公安部规定,违法嫌疑人在醉酒状态中,对本人有危险或者对他人的人身、财产或者公共安全有威胁的,公安人员可以对其采取保护性措施约束至酒醒,也可通知其所属单位或家属将其领回看管。对行为失控的醉酒人,可以使用约束带或者警绳等进行约束,但是不得使用手铐、脚镣等警械。

  可发短信通知被传唤人家属

  按照规定,公安机关传唤违法嫌疑人时,应当将传唤原因和依据告知被传唤人,同时也要通过手机短信、传真、电话等方式通知被传唤人家属。

  规定要求,对无正当理由不接受传唤或者逃避传唤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以及法律规定可以强制传唤的其他违法行为人,可以强制传唤。强制传唤时,可以依法使用手铐、警绳等约束性警械。

  按照规定,公安机关需要传唤违法嫌疑人接受调查的,要经派出所或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批准,并使用传唤证传唤。对现场发现的违法嫌疑人,警察经出示工作证件,可以口头传唤。对被传唤的违法嫌疑人,公安机关询问查证的时间不得超过8小时;案情复杂,违法行为依法可能适用行政拘留处罚的,询问查证时间不得超过24小时。不得以连续传唤的形式变相拘禁违法嫌疑人。


爱问(iAsk.com)

收藏此页】【 】【下载点点通】【打印】【关闭
 
 


新闻中心意见反馈留言板 电话:010-82612286   欢迎批评指正

新浪简介 | About Sina | 广告服务 | 招聘信息 | 网站律师 | SINA English | 产品答疑

Copyright © 1996-2006 SINA Corporation, All Rights Reserved

新浪公司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