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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告知听证权”难成“米兰达警告”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9月06日11:42 信息时报

  公安部日前对《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进行了修改和完善:公安机关在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和针对个人2000元以上罚款或者针对单位万元以上罚款等处罚决定前,违法嫌疑人可要求举行听证。公安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前,应当告知违法嫌疑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虽然今年3月实施的治安管理处罚法早有这种规定,公安部门只是将法律条文重述了

一遍,但在“国法”不如“部门法”强势的中国法律语境下,这种“国家法律部门化”的复述对法条的落实很有意义。处罚前告知嫌疑人有要求听证的权利,这个规定很有点美国“米兰达警告”的气质:你有权保持沉默,现在你所说的每句话都可能成为呈堂证供,你有权请律师在讯问时到场,若无力聘请,可以为你指派——米兰达警告是美国警察在逮捕犯罪嫌疑人前必须说的话。

  这种告知并非套话,而是对嫌疑人权利的尊重和对警察权力的限制:一方面,虽然法律规定了嫌疑人有要求听证的权利,但处于不利境地的嫌疑人面对强势的警察处罚时很容易忘记这一权利,或者根本就不知晓,这种“权利无知”很容易使自己陷入更加不利的境地;另一方面,因为警察手中掌握着强大的权力,而平头百姓相对很弱势,“告知权利”的程序安排也是提醒警察得谨慎用权,这是对警察权的一种程序约束。

  那“告知嫌疑人有要求听证的权利”会不会成为中国的米兰达警告呢?不会!因为笔者注意到,我们的法律对警察告知义务的要求是“应当”:处罚前应当告知违法嫌疑人;而米兰达规则对警察的要求是“必须”:逮捕犯罪嫌疑人前警察必须告知。“应当”与“必须”的法律距离和强度势差,决定了“告知听证权”这一程序安排的虚置。

  “应当”是一种非常微弱的价值判断语气,带着浓厚的道德规定色彩,“告知嫌疑人要求听证的权利”在“应当”中仅仅被设定为警察的一种道德义务,警察完全可以选择告知或不告知——课以一项严格的法律义务是不该用“应当”这种价值判断词汇的,“必须”才是严格的法律语言。最为重要的是,“应当”与“必须”对应着不同的法律后果,米兰达警告所以能起到那么大的效果,在于违反了“必须告知”对应着严重的后果:如果警察在逮捕犯罪嫌疑人前没有告知这种权利,讯问得到的证据将会被法庭宣布为无效。而看看我们的法律,“处罚前应当告知听证权”仅是一条空洞的规定,没有规定如果警察未告知嫌疑人这种权利将承担什么责任,如处罚无效必须返回罚款云云。“被告知有要求听证的权利”也应是嫌疑人的一种权利,可一个完整的权利必然对应着一个义务履行者,而义务的虚置决定了这种权利的虚无。

  为什么不像米兰达警告那样用“必须告知”来规范警察处罚程序呢?我想,这是我们许多公共部门在设定自身义务时的一惯做法。为公众设定义务时,用的词常常是“必须”,必须纳税、必须守法等等,而为自身设定义务时,用的词常常是“应当”,应当履行义务教育责任、应当承担社会最低保障义务等等。“应当”与“必须”的价值距离,也就是现实中公权力与私权利的法律势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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