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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合法与否不应成为直选乡镇长的障碍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9月06日12:00 光明网
高福生

  全国人大副委员长兼秘书长盛华仁在最新一期《求是》杂志撰文指出,宪法和地方组织法明确规定了乡镇长的产生方式和选举程序,即乡长、副乡长和镇长、副镇长由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者代表联名提名候选人,通过代表大会无记名投票选举产生。在前两次换届选举中,个别地方采取由选民直接选举乡镇长的做法,不符合宪法和有关法律的规定。在这次换届选举中,一定要避免类似的情况再次发生。(8月31日《新京报》)

  尽管直选乡镇长与选举法和宪法的有关条文不完全“吻合”,但近年来与此有关的试验却从来没有停止过。早在1998年,四川省遂宁市步云乡的谭晓秋,便成了国内首位通过全面直选产生的乡长;2004年4月,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在下辖的石屏县推行乡镇长选举改革,7个乡镇的乡镇长均由选民直接选举产生,这被认为是截至当时为止我国最大规模的乡镇长“直推直选”试验。

  纵观两个地方推行直选及取得成果的报道,虽然在某些程序上存在瑕疵,但却不能掩映其巨大的成功:直选所体现的公开、公正、平等、竞争等特点,有利于充分体现选举人的意志,有利于根治长期存在的以变相委派(任命)制代替选举制的痼疾;直选出来的乡镇长都比较优秀、素质较高,为乡镇干部的廉政、勤政提供了制度保证;群众与干部的对立情绪很快消失,乡村两级的各种矛盾得以缓解……

  为此,有评论认为,直选乡镇长是我国在约束官员、打造廉洁政府的长期努力中取得的令人振奋的突破。2004年11月,新华社《半月谈》也刊登文章,对石屏县的选举改革大加赞扬。但遗憾的是,到目前为止,这些变“伯乐相马”为“赛场相马”,变“少数人选人”为“多数人选人”的成功试点还没有得到有关部门的足够重视,其巨大的推广价值还没有被充分发掘,反而在其“合法”与否上遭遇质疑,使这种百姓普遍叫好的草根民主成了“敏感”问题。

  事实上,直接选举乡镇长完全符合或更能体现有关乡镇长选举的民主性和法律规定的实质。按照现行法律规定,乡镇长是由乡镇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即间接选举。在这种间接选举方式下,乡镇人大代表的选举权被认为是选民委托和授权的结果。而“直推直选”乡镇长意味着选民从人大代表手中收回了“委托”和“授权”,由自己来直接行使。这完全是顺理成章的事,既合乎法理,也符合有关选举的法律精神。而且,选民以出人意料的高投票率来参与直选,也意味着部分收回委托给人大代表的选举权,是得到了选民的认可的。

  由是观之,直选乡镇长这种选举制度改革的试验,即便与现行某些具体法律条文的规定不完全吻合,也是应该允许的。否则,也就不会有改革了。我们不能因为在具体形式和有关法律条文上遇到一些困难,就止步不前,放弃改革。相反,作为最高权力机构的全国人大应与时俱进,早日修改选举法和宪法的有关条文(在今年全国两会上,全国人大代表、安徽省委党校教授姜彦秋曾递交过这样的建议),让这种“草根民主”成为星星之火,在全国燎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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