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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给“最终解释权”一个解释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9月06日12:00 光明网
郭振栋

  今后,商场饭店不得再以“最终解释权归本店所有”来规避经营风险,剥夺消费者的权利。近日,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发布《关于加强北京市合同监督管理若干意见》的通知中作了上述规定。(8月31日《新闻晨报》)

  很多商场饭店举行促销活动的时候,在罗列了一系列的优惠条件之外,毫无例外地要加上一句“最终解释权归本店所有”。商家为何要对“最终解释权”情有独钟?原因很简

单,所谓的“最终解释权”就是话语权,就是消费关系中的主导权,就是商家自己赋予自己的“立法权”。掌握了“最终解释权”就占据了消费关系中的主动地位,一旦发生纠纷,商家就可以“我的地盘我做主”,随心所欲的加以发挥,逃避自己应该承担的法律责任。

  在商品买卖过程中,商家和消费者应该是平等的主体,而“最终解释权归本店所有”这一霸王条款却彻底破坏了这种平等关系,形成了有利于商家的“一边倒”的不合理局面。在现实生活中,“最终解释权归本店所有”往往会成为商家欺骗消费者的一种手段。凭借一句“最终解释权归本店所有”,很多商家就可以大搞一些口惠而实不至、带有欺骗性的促销活动,损害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最终解释权归本店所有”剥夺了消费者的话语权,就像一堵墙,把维护自身权益的消费者挡在外面。毫无疑问,这是一种不公平的消费条款。实际上,商家凭借“最终解释权”做出的一些对消费者不利的规定是与法律相抵触的,本身就不合法,不具备法律效力。但在很长的时间里,“最终解释权”成了法律上的一个盲点,没有人给消费者一个合理合法的解释。这次北京采取措施让“最终解释权归本店所有”下岗,将非常有助于营造一种平等和谐的消费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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