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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南方日报:公安部新规凸显对人权的尊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9月06日14:14 四川新闻网

  南方日报特约评论员

  日前,公安部对执行了两年多的《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进行了重大修订。在8月24日以公安部第88号令颁布施行的这部新规明确规定:公安机关在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针对个人2000元以上罚款或者针对单位万元以上罚款等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违法嫌疑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新规还规定,对16岁以下未成年人、70

岁以上老人、孕妇和哺乳期妇女等四类人员的行政拘留处罚不实际执行,对醉酒人的约束不应使用手铐和脚镣。

  可以看出,这次的修订针对性强,注重对过去公安行政执法中诸如罚款、拘留等案例较多又直接涉及公民权益的案件进行更加严格的执法规范。这种“自我限权”的方式,体现了公安部尊重、敬畏人权和法律的工作精神。

  作为一个生活在现代社会的人,其尊严通常体现在两类最基本的权利——人身权和财产权。前者是人作为独立的生物个体有尊严地生存于社会的重要标志,所谓“不自由毋宁死”,说的就是这个道理;后者则是人能生存于现代经济社会的物质基础。

  在价值观多元化的现代社会,人基于各种利益矛盾,总会产生各种自利行为,也因此会导致违法和对违法行为的处罚。这一点,即便是作为类别的未成年人和老人、妇女都不会例外。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下,违法者当得罚,是法治社会的基本原则。

  但社会发展到今天,国家强制力对违法行为的处罚,早已超出了以前单纯注重“报复”的目的,包括教育、预防、平衡等都是处罚的目的,在某种意义上,后者甚至显得更加重要。

  就对老人妇孺的处罚而言,如果这些人员违犯了法律,不处罚,一是不符合司法的统一性和法治的平等性原则,二是不利于制止和惩罚违法。对这些人的处罚,其更重要的意义在于预防和教育,而不是处罚本身。如果单纯地注重处罚,不仅无助于教育他人,反而会因过于呆板的处罚而产生对抗善良的恶果。

  罗马法学家乌尔比安曾经说过:“法是善良和公正的艺术。”将这句至理名言放到公安部此番修订的新规中去考察,我们或许可以悟出很多道理——在司法和执法的过程中,执法者只有将所有的行为和理念都建立在对人的尊重而不是单纯地呆板地注重报复式的惩罚,其效果或许会更加神奇。所以,对老幼妇孺的普通违法行为施以适当的“处罚豁免”,体现了对人权的尊重和敬畏,它从本质上和立法者的意愿及全社会的意愿是一致的。

  除了对人身处罚的灵活把握,公安部新规值得一提的还有它对罚款执法程序的更严格规范。对2000元以上的罚款,认可和尊重公民的听证权,一是表明公安机关追求更公正的开放式执法思维模式,二是从根本上尊重了公民的财产权。

  记得1996年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了《行政处罚法》,这部新法的亮点之一,就是规定“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数额较大的罚款等决定之前,应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这是我国法律第一次明确规定行政机关对公民和企业进行大额罚款前应当尊重其要求听证的权利。当时,这一规定曾得到了社会的广泛好评。现在看来,公安部的新规,从精神实质上和《行政处罚法》一脉相承,其核心价值就是对公民和法人财产权的尊重。

  作为人存在于现代经济社会的物质基础,每一个人的财产权理当得到保护。西方法治国家的基本法律规定“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从某种意义上讲,就是尊重每一个公民的生活基础,也是尊重公民的人权。

  在现实生活中,罚款是我国行政执法机关尤其是公安机关大量进行的行政处罚行为种类,它甚至占到了所有行政处罚的一半以上。过去,由于法制的不完善和其他因素,乱罚款甚至成为社会的公害。现在看来,那时国家机关对私有财产的尊重不够,恐怕是罚款泛滥的认识论基础。

  好在社会发展到今天,人们终于意识到,财产权既是人们生存的基础,也是社会发展的动力。尊重财产权,不仅是尊重每一份财产的主人,更重要的是尊重包括执法者在内的所有人所生存的这个世界的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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