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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民生关注:“罚款听证”的进步与期待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9月06日15:03 金羊网-羊城晚报

  □张贵峰

  根据修订后的《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在作出针对个人2000元以上罚款等处罚决定之前,违法嫌疑人可要求举行听证。(据昨天本报报道)

  虽然,从时间上看,这一行政处罚听证制度的确立,不乏姗姗来迟的意味,但其对

于行政执法所昭示的进步价值,笔者以为,仍然值得赞赏。因为,所谓行政处罚听证,从法治的角度来看,对于受处罚人而言,其实就是为其提供了一个可以有效保障自身权利,抗辩对自己不利指控的场所;而对于行政处罚主体———执法者来说,听证则是一种权力制约机制。保障权利而约束权力,这样的处罚听证,无疑彰显了公安机关行政执法过程的法治内涵。

  不过,赞赏的同时,我认为,也还有进一步的可期待之处———

  如在行政组织、主持者方面。依据上述《程序规定》,“听证由公安机关法制部门组织实施”,虽然,公安机关的法制部门与具体办案部门并不就是一回事,但二者毕竟同属一个部门,有着不可避免的利益关联。因其如此,其中立性、公平性,就难免令人担心。

  再如,在行政处罚听证范围方面。既然大额罚款以及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等行为可以听证,那么比罚款更为严厉的行政处罚,如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拘留,从逻辑上讲是否更有举行听证的必要呢?

  最后,在听证效力方面。近年来,许多行政管理领域,听证会已举行不少,但在如何保证听证的效力方面,依然缺乏足够的相关制度安排。于是,现实中往往出现这样的情况:听证时热闹非凡,听证后却没了下文,听证之前是怎样的决定,事后还是怎样的决定,最终使听证流于形式。

  (侯颖/编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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