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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热点快评:受贿者别错误理解《研讨会纪要》的意思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9月06日15:03 金羊网-羊城晚报

  □易明刚

  7月18日,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刑二庭、上海市人民检察院公诉处以《研讨会纪要》形式下发“商业贿赂犯罪法律适用”政策意见。纪要规定:行为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私自将财物用于公务支出的,一般应当依法认定相应的受贿犯罪,可以酌情从宽处罚。

  此《纪要》一出,国人为之一振,耳目为之一新,各方反应十分激烈,也许这为那些已经构成受贿罪的官员找到了一线生机;也许为那些已受贿但未构成犯罪的官员找到了一丝安慰;也许为那些不敢受贿的官员找到了一个借口……然而,该纪要却必定不能为你的受贿之路保驾护航!

  首先,该“纪要”认为“贿款用于公务”照样被认定为受贿犯罪。我国刑法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由此可见,受贿罪所要求的主观故意,仅仅是对财物“索取”或者“非法收受”,而不是“非法占为己有”,更没对贿款的“去向”作出要求。只要行为人实施了法律所禁止的受贿行为,就已经证明其主观上具有受贿故意,至于其是将赃款用于公益活动、公务活动,还是用于个人享受挥霍,只是其后对受贿财物处分的一种方式,并不能影响受贿罪的成立。

  其次,《纪要》规定的对从宽行为的认定及从宽处罚的空间不大,可操作性不强。受贿款用于公务支出有两种情况,其一为“行为人收受他人财物后,将财物用于公务支出时公开说明了财物的性质或来源的”,对于此项财物支出,“纪要”规定“应将该部分财物从受贿数额中扣除”。其二,“以个人名义将所收受的财物用于扶贫助学等用途的,只能作为从宽处罚情节考虑,不能扣除”,也就是说该项支出依然要认定为受贿数额之内。

  最后,在刑法法条中,从未出现“从宽”这两个字眼,而只有“从轻”或“减轻”处罚。该规定只是一种政策性意见,而非司法解释,在量刑上将必然与刑法趋向一致。

  受贿危害如此之大,而赃款公用的收益相对于国家、社会的损失则可忽略不计。奉劝那些经济犯罪分子,无论你是商业贿赂,还是官场贿赂,在严密而强大的刑事法律体系面前,一个部门简单的“纪要”又如何为你保驾护航?!

  (侯颖/编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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