评论:来论选登:“同命不同价”催生的怪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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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9月06日15:03 金羊网-羊城晚报 |
□廖德凯 湖北新洲人刘某遭遇车祸身亡3天后,新洲区一派出所为其办理了户口“农转非”。而“农业户口”与“非农业户口”在死亡赔偿金的核算上,相差11万元。上月31日,肇事车司机李刚勇为此提起行政诉讼。(新华网9月5日) 目前的交通事故赔偿,实行以身份来划分三六九等的赔偿额度,这种制度显得极不合理,与现代法治理念脱节。赔偿金的类差,应当理解为地区类差而不是户籍类差。这并不难理解,各地经济状况的不同,在立法上也就要考虑当地司机的实际承受能力。 “同命不同价”问题的产生,源于具体部门在执行法律上的一种错误的“经济换算”:把事故赔偿等同于纯粹的“经济损失赔偿”的结果。按照这一理解,城镇人口损失大,因此要多赔;农村人口损失小,所以可少赔。可如果单纯以经济损失而论,那就不应当以群体进行划分,而应当以具体的个案来定了,这显然是荒诞的。 (侯颖/编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