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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救助站对4类情况将出具书面证书中止救助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9月06日16:03 大华网-汕头特区晚报

  本报讯记者周敏报道:从现在开始,救助站工作人员对不符合救助条件和违反救助管理规定的人员,将出具书面证书不予救助或中止救助。这项新规定将使救助站开展工作时更有依据和更有说服力,从而最大限度地避免救助站和当事人因是否该救助而发生不愉快。

  市救助管理站自2003年8月1日以来,至今已接收求助者2900多名。跟其他地方的救助站一样,一些残疾弱智儿童成为救助站的“长期住客”,这些儿童基本生活无法自理,很

多连话都不会说,根本无法提供身份证明和家庭住址。

  日前,省民政厅转发了国家民政部发布的《救助管理机构基本规范》和《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基本规范》(简称两个《规范》),细化了之前无规定或规定模糊的部分。记者昨天从市救助管理站获悉,救助站刚刚也接到了有关的《规范》。《规范》有不少新亮点,比如,救助站经常遇到一些难题,如对于虚报情况、重复求助或“跑站”骗助的,无有效方法甄别;对于违反救助站的管理规定,需要中止救助的人员,如果他们自己不愿意离站,救助站也束手无策。而新《规范》就此做出了详细的规定,并增加了出具书面证书这一手续。《规范》规定,今后救助站遇到以下4种情况可不予救助:自身有能力解决食宿的;经过甄别查明属于虚构流浪、乞讨事实,骗取救助的;享受申请救助地的最低生活保障或者农村五保供养的;拒不提供或者不如实提供个人情况的。另外,凡拒不接受安全检查的;经查明不符合救助条件的;违法违纪,扰乱管理秩序,影响恶劣的;骗取救助的和救助服务期限届满,具有基本生活保障但拒不离站的五类人员,救助站可以出具书面证书中止救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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