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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重庆督“套”,法律乱“套”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9月06日17:18 国际在线

  作者:周明华

  重庆已启动100%安全套使用项目,切断商业性性行为途径传播艾滋病。要求所有提供商业性性服务的娱乐场所,须随时提供安全套。发现有提供性服务但不能提供安全套的场所,将被罚款并限期整改甚至关闭。当地疾部门已成立20余人的督导小组,督导人员除定期走访外,还会假扮嫖客去明查暗访,考察“小姐”是否用安全套发生性行为。如果“小姐”

不用套,该场所将立即受到整治。(9月6日《重庆时报》)

  不管我们愿不愿意挑明,这则新闻至少带给公众3个尴尬的看点。一是“商业性性行为”已脱去迷惑的衣衫,首度堂而皇之地跳进大众纸媒的报端;二是假扮嫖客的督导员暗访到有人正在性交易时,不是急着报案叫人来抓嫖,而是大喝一声:“喂,为啥不用套”;三是社会已彻底地给小姐附着上了意味深长的含义——即便报道中在这个词上加上一个引号。

  不用说,重庆这次乱“套”的程度的确不轻。该不该挑破解决性交易合法化问题这层窗户纸,一直是一个国人颇感沉闷的话题。因为,我国是深受传统观念影响的国家,不管是谁提出与传统道德相悖的论点均会面临唾沫。尽管有关性交易的讨论由来已久,但是卖淫合法论者仍然倍受指责。也许批评者对自己批评的理由也很迷茫,但在公共场合仍然会有更多的拥趸。

  在浩大的主流拥护的声浪之下,重庆敢于如此“亮剑”,敢于明示“三个看点”,我们在法律迷惘与认识突兀面前,也应同时具备必要的理性思考与信息考量的意识。任何涌动的社会潮流需要的是疏而非堵,暗涌险于明洪,与其暗流涌动,性病泛滥和艾滋病蔓延,真还不如一步步承认现实去依法依理规范经营。

  但欲挑破这层认识上的“窗户纸”,必然要以性交易是否合法化问题的厘清为前提。因为,无论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59条中关于“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还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关于卖淫嫖娼的条款,到《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严禁卖淫嫖娼的决定》中,均未有“使用安全套就不抓嫖”之条文。显然,商业性性行为在当前的国法面前是一种非法行为。只有廓清了这个前置条件,才有谈论如何管理性交易的后置问题。

  其实,让人遗憾的不仅仅是地方性行政措施的制度性乱“套”,一些明显违法“土政策”如何制度性荒唐,而是政府在面对这种问题时的“欲抱琵琶、欲说还休”的习惯性思维定势。要出台一个地方性措施,首先就得弄清楚这个规定所处的法律和社会环境,这是一个政府法制文明和善治善管的先决要件。

  而重庆制定的这种措施与当前法律直面冲突何以就可以登堂入室?何以能够挽袖硬上?这不得不引发人们对当前行政文明、法治环境的疲乏状态深表忧虑。对性交易,明知是非法,至少在当前国法没有修改之前,不是去坚决取缔非法行为,反而来暗访查“套”,这不是示范和诱导“灰色交易”还能有啥?

  

  审稿:刘恩峰


爱问(iAsk.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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