评论:对于杀人犯,更应该看到其丑恶的灵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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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9月07日00:05 红网 |
一篇题为《一个杀人犯的临终忏悔》的文章刊登在《人民日报》9月5日第13版。这篇文章来自山东阳信县县委宣传部,重墨报道了一位杀人犯周某临终前写给家人的信。这封信饱含了对爷奶、父母、妻子、女儿的深情,读起来不免催人泪下。 文中不惜篇幅引用了周某信中的内容。信中字字血泪的讲述,是对“九十高龄”的爷奶和“六七十岁”父母的诀别,也是对妻子女儿深明大义的嘱咐。看到这一切,天真的读 者会以为这个杀人犯是一个孝顺的儿子,是一个合格的丈夫、父亲。特别是当我们看到信中对父母讲的两点请求时,我们甚至要站起来呼吁“刀下留人”了。信中关于这两点请求的内容是这样的:“一是想尽一切办法,筹措资金赔偿对方的经济损失,使受害人能得到一点补偿,让我自己的心灵求得一点安慰;二是在我被执行后,将我的躯体捐献给国家,哪怕是做医学研究或者器官移植来挽救那些生命垂危的人,起码自己对社会做了一点贡献,给他人创造了一点价值,这是儿子最后的心愿……”你说,这周某是不是一个“对社会对国家充满责任的人”,是不是该留下来? 我们不反对让重刑罪犯现身说法,不否定一个罪犯作为反面教材的教育作用。但是,如果一个罪犯的亮相,引起的不是全社会的公愤,引起的不是全社会的鄙视、憎恶,而是欣赏、同情,那么,策划这场亮相的人和部门,其世界观就很值得怀疑。起码可以肯定,这个人或部门在材料的枚举中,是背离了根本,是背本趋末。 对于一个要起到警示作用的罪犯,我们最应该让全社会看到的,是其灵魂的丑恶。 稿源:红网 作者:杨保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