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罚款听证”需廓清两个问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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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9月07日02:23 新晚报 |
周明华 公安部在新修订并颁布施行的《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中规定,公安机关在作出针对个人2000元以上罚款或者针对单位万元以上罚款等决定之前,违法嫌疑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听证由公安机关法制部门组织实施。 显然,公安部修改完善的这个办案程序规定,就是要让社会文明、法制天条所搭建的体系更和谐完善,更坚实厚重。这样的规定是法治的进步。但在实际操作过程中,还存在着两点疑问: 其一,听证由公安机关组织实施,这样会不会让听证成为“走场秀”?自己内部的民警要处罚某嫌疑人2000元罚款,现在自家人摆出桌椅组织实施听证,这不免让部分人对听证能否权威公正担心。 其二,组织听证需要花费一定的听证成本,此规定中未提及“谁出钱”这个敏感问题,如果是公安机关解决,相信于此在全国将会产生一笔不菲的财政支出,不仅纳税人不一定高兴,说不定公安部门也不愿意。那么,这笔或许不低的“听证费”,会不会被有的地方过量且强行地转嫁到嫌疑人或被罚单位头上?如此,个人和单位就会作一番利益权衡,作为单位,可能在“赢得听证”的信心导引下,去付诸花几千听证费少出几千罚款的行动;而单个公民在为2000元叫板前,就不得不忌惮这里面太多的风险成分。最终,会不会导致听证虽好,却少有人去触及,甚至谈“听证”色变的状况? 不必讳言,一些地方的执法确实有向“执法经济”靠拢的迹象。在这种背景下,规范办案程序,不仅要有原则性的规定,还应该尽可能地多考虑一些可操可控的具体细节,让这个人性化的规定,产生人性化的效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