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人性化执法还是亵渎法律?(网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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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9月07日02:27 江南时报 |
新闻背景 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用于公务支出是否可以从宽?原来并非热点问题,但是上海市高院、上海市检察院的一次研讨会和一个会议纪要,却使这一问题引发激烈反响。据9月5日江南时报报道,7月18日,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刑二庭、上海市人民检察院公诉处以《研讨会纪要》形式下发“商业贿赂犯罪法律适用”政策意见。此前的6月26日,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刑二庭、上海市人民检察院公诉处,共同召开商业贿赂犯罪法律适用问题研讨会。会议形成的纪要规定:行为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私自将财物用于公务支出的,一般应当依法认定相应的受贿犯罪,可以酌情从宽处罚。正方观点:受贿款用于公务可从宽处罚 网友:看起来有些不合理,但是从做法上分析,让人感觉更合理。前提是,只要行为人没有主观故意,案发或被检举之前退还行贿人的,可以从宽处罚。 网友:只要能确定受贿行为人不是蓄意把受贿款用于减轻自己的罪行我认为可以减轻对其处罚。 反方观点:受贿款用于公务不可从宽处罚 网友:按照这种逻辑,盗窃的东西用于捐赠社会福利机构可否免罪呢赌博赢了钱用于捐赠社会福利机构可否免罪呢杀人杀了坏人或罪犯可否免罪或减罪呢 网友:行为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这种个人占有的行为就是受贿。以后不管是送人或者上缴集体,在处罚问题上不影响以前行为的性质。 网友:把个人受贿变成集体受贿,看着小了,但更稳当了,内部更团结了,更不易发现了,是更聪明的做法,利小了,受法律制裁也小了自身更安全了。 中立方观点:考虑具体情况再决定是否从轻处罚 网友:定罪量刑时,应该考虑具体情况,再决定是否从轻处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