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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督导“用套”的法律困境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9月07日03:07 新京报

  曾有一些地方的公安部门,检查娱乐场所的女性服务人员,若发现其包内有安全套,就视为有卖淫行为加以处罚,这种近似于“有罪推定”的办案逻辑让社会舆论诟病,最后造成一些卖淫者为了逃避处罚,干脆不用安全套,直接的结果是性病、艾滋病传播风险加大。比起这种做法,在工商、公安、卫生三个部门参与下,重庆在5个区县提出三个100%:即达到100%的娱乐服务场所推广使用安全套、100%的性工作时间内使用安全套、100%的性服务人员在商业性行为中使用安全套。(9月6日《重庆时报》)这是一种进步。

  但仔细分析这条新闻,却有很多疑惑的地方。其一是这个项目是由卫生、公安、工商合作的,对辖区内的娱乐场所进行培训,并和负责人签订协议,以达到“在所有的娱乐服务场所推广使用安全套”的目标。那么,如果工商和公安部门也把性服务者用套作为工作目标,是不是会让人误解:提供性服务具有合法性,是正常经营。因为工商是维护经营秩序的,公安是维护社会治安的。我们知道,根据我国现行法律,卖淫嫖娼是违法的,《治安管理处罚法》对这种行为的性质和处罚做出了明确的规定。

  其二则是卫生部门派督导人员假扮嫖客去明察暗访,容易使人产生更多的联想,这种行为是否有法律授权让人质疑。谁可以去督导?

  如何假扮?怎样认定娱乐场所服务人员不用套上岗?如何处理?等等,这一系列问题重庆有关部门对公众并没有交代清楚。根据《传染病防治法》,卫生行政部门确有权力“对公共场所和有关单位的卫生条件和传染病预防、控制措施进行监督检查。”但该法同时又规定,“卫生行政部门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时,应当不少于两人,并出示执法证件,填写卫生执法文书。”假扮嫖客显然不能两人同行,并出示证件了。那么如此取证是否合法?而且谁来监督这些假扮嫖客的督导人员?

  而且受到公权力处罚的人必须要有通常的救济渠道,当一个假扮的嫖客认定某位性服务人员不使用安全套提供服务,这位人士如何获得救济?

  没有第三者在场,凭什么相信督导人员的公正性?如果他假戏真作,让人免费提供服务被拒绝,而反过来挟私报复,说人家不用套,谁可作出仲裁?

  因为是否使用安全套提供性服务,应当在行为发生中或发生后才能认定,难道真的让假扮嫖客的督导人员牺牲自己的道德形象,冒着可能染病的风险去真的体验?若真的体验他就不是督导而是不折不扣的嫖客了。

  卖淫就是非法行为,所以要想既打击违法行为又防止艾滋病和性病的传播,最合适的方式应当是有关部门各司其职。工商部门要积极查处非法营业,公安部门要依法打击卖淫嫖娼,而卫生行政部门,它只是单纯为了防止传染病。对卫生行政部门而言,不用区分性行为的性质,它都有责任提供服务,做好传染病防治的监督管理,三个部门的职责并不矛盾。卫生行政部门不能因为卖淫嫖娼的非法性,就忽视了这个群体疾病的防治。可反过来为了防止这个群体传播疾病,和工商、公安部门,一起采取非常手段推广“用套行为”,如此又混淆了各部门的职责,使一件本来造福社会的好事遭遇难解的法律困境。

  □李勇(北京记者)


爱问(iAsk.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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