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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供“鼠窝”重罚论处 来宾两出租户主被罚60万元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9月07日03:10 广西新闻网

  广西新闻网-南国早报来宾讯(记者谢永辉 通讯员李崇威)近日,来宾市工商局对该市的陈国光、蒙广益两户出租房屋给传销人员的户主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两人被分别处以40万元和20万元的巨额罚款。这是国务院《禁止传销条例》实施以来,来宾市对此类情形作出的最重处罚。

  今年5月1日起,来宾市兴宾区北五乡的陈国光以月租金300~800元/套不等的价格

,将自己在市区合山路的一栋居民楼(共10套)出租给外省传销人员。期间,陈委托堂弟覃某代为管理房屋。6月13日上午,来宾市工商局、公安局联合执法时,在此居民楼当场查获102名传销人员。执法人员给予覃某警告,责令他立即停止违法行为、清退传销人员。但陈在得知被警告事项后,没有主动清退传销人员,仍继续为传销活动提供场所。6月22日上午,执法人员在该居民楼再次查获49名传销人员。

  针对陈出租房屋给传销人员、为传销活动提供场所的行为,8月31日,工商部门依据国务院颁发的《禁止传销条例》“为传销行为提供经营场所、培训场所、货源、保管、仓储等条件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7000元,并处罚款40万元。

  同一批受罚的还有兴宾区良江镇罗村的蒙广益,他同样因出租楼房给传销组织,被工商部门依法没收违法所得1.33万元,处以罚款20万元。编辑:杨东作者:谢永辉 李崇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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