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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病住院后续保遭拒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9月07日03:15 哈尔滨日报

  哈报网讯(贾晋璇 张齐斌 记者 陈云朋)投保时,保险公司约定连保三年可保证续保。三年后,保险公司却以健康因素不符合承保条件为由拒绝续保。投保人王娜(化名)一怒之下,将保险公司告上法庭。5日,道里区法院一审判决,保险公司为王娜办理续保手续。

  2002年9月,某保险公司业务员向王娜推荐个人住院费用医疗保险,并称如果王能够连续投保三年,就保证她可以续保。王觉得这个险很适合自己,便与该保险公司订立了个人

住院费用医疗保险合同,档次为四档,年交保险费用1572元。保险合同还附加了个人手术医疗保险、个人住院补贴医疗保险。合同订立后,王娜按照合同约定连续三年按时交纳保费。

  2005年9月,当王娜第四次向保险公司交保费打算继续保险时,却意外地接到保险公司的通知称,因王娜的健康因素不符合承保条件,保险公司不再接受王娜保的“个人住院费用医疗保险”,并委托业务员退还了保险费。原来,王在2005年4月曾因短暂性脑缺血入住省中医医院治疗了一个多月,并已痊愈出院,保险公司为此支付了8000余元的保金。因为这次生病,保险公司认为王的健康状况有问题,决定不予承保。

  王娜认为,自己与保险公司的合同是合法有效的,保险公司理应依照保险合同关于“保证续保”的约定履行相应义务,因此王娜将保险公司诉至法院,要求保险公司撤销《人身保险拒保通知单》,继续履行保险合同。

  道里法院审理后认为,保险合同系最大善意合同,保险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应当按照最大诚信原则,对保险合同条款内容作出说明,使投保人正确理解合同内容,自愿投保。就本案而言,被告保险公司在个人住院费用医疗保险条款、附加个人手术医疗保险条款和个人住院补贴医疗保险条款中,就投保人续保和保证续保的程序有明确的规定,但就保证续保成立的条件未作详细规定和说明,致使投保人在不能正确理解保证续保成立所需要的条件下投保。被告对投保人未尽说明义务,违反了保险法的有关规定,被告对此产生的后果应承担责任。被告辩称原告的健康因素不符合保证续保的承保条件,其所述的承保条件无证据证明,法院不予采信。法院判决:保险公司为原告王娜办理个人住院费用医疗保险、附加个人手术医疗保险和个人住院补贴医疗保险保证续保手续,王娜向保险公司交纳保险费1572元。

  --稿件来自《新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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