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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厂规”不得侵犯劳动者合法权益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9月07日03:39 深圳商报

  【本报讯】“员工每天工作时间内上厕所时间超过5分钟每次罚款1元”,“员工旷工满3日即予以除名”……所有用人单位都建立了规章制度,但部分用人单位的“厂规”却非常苛刻。市劳动保障部门提醒,用人单位制定的内部规章制度的主题和内容必须合法,且内部规章制度所规定的劳动者利益不得低于集体合同所规定的标准。

  用人单位应建立“厂规”

  劳动法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和履行劳动义务。建立和完善规章制度,是加强劳动纪律的要求,也是保证用人单位各项劳动顺利实现的必要措施,单位有权根据实际情况制定规章制度并要求劳动者遵守。内部规章制度可以说是劳动合同的附件,在劳动合同订立的过程中,劳动者有权了解用人单位的内部规章制度。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合同,并在合同中约定劳动者应当遵守的劳动纪律,用人单位应当按照规章制度提供劳动条件和待遇。

  “厂规”内容必须合法

  某公司制订一项规章制度,规定员工旷工满3日即予以除名。这项规定是否合法?市劳动保障部门解释,这项规定不能起到约束员工的作用,因为它违反《企业职工奖惩条例》的规定:“职工无正当理由经常旷工,经批评教育无效,连续旷工时间超过15天,或者一年以内累计旷工时间超过30天,企业有权予以除名。”

  那么,对用人单位制定规章制度有何规定或要求呢?内部规章制度发生效力,必须具备法定的有效条件,即制定的主题和内容必须合法,不得任意剥夺或侵犯劳动者的正常劳动报酬、休息休假权等合法权益。制定的过程必须民主且保证劳动者的参与和知晓权。如果用人单位利用其劳动规章制度的单方面制定权,对单位员工做有悖于劳动合同、甚至有悖于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其内容必将被认定为无效。

  标准不得低于集体合同

  内部规章制度作为劳动合同的附件,具有补充劳动合同内容的效力。劳动合同所规定的劳动条件和劳动待遇不得低于内部规章制度所确定的标准,这是因为,内部规章制度规定的标准是平等适用于全体职工的标准,劳动合同所约定的职工利益低于该标准,就是对单个员工的歧视。劳动合同中可以特别约定其当事人不受内部规章制度中特定条款的约束,但这种约定应当以对劳动者更为有利为前提。同时,集体合同应当成为制定内部规章制度的依据,内部规章制度所规定的劳动者利益不得低于集体合同所规定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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