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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为“情”上法庭 法官:5种情形调解无效可离婚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9月07日03:54 广西新闻网

  广西新闻网-当代生活报记者 卢荻 通讯员 粟少清

  家住南宁市西乡塘区的粟先生和妻子为家庭琐事经常吵吵闹闹,甚至大打出手,粟先生觉得这日子没法过下去了,决定离婚,于是,他一纸诉状将妻子告上法庭,要求与妻子解除婚姻关系。近日,邕宁区法院作出判决,认为粟先生和他妻子的夫妻感情尚未破裂,不准予离婚。让粟先生疑惑的是:离婚不是当事人提出就可以判离了吗?夫妻感情破裂也有标

准吗?

  丈夫:感情已破裂 请判决离婚

  1993年12月,粟先生经人介绍认识了黄女士,两人一见钟情,认识不到一个月双方就同居了。1994年3月21日,两人办理了登记结婚手续,同年10月17日,儿子出生。

  粟先生称,由于婚前缺乏了解,他婚后才发现夫妻性格差异极大,没有共同语言,经常发生争吵,矛盾不断加深,以致发展到同住一个家但不同桌吃饭、互不理睬的情况。2003年以来,粟先生到南宁市区工作,离家较远不能经常回家,双方更缺少沟通,相互之间缺乏信任,常为一些生活琐事而争吵不休甚至大打出手,夫妻恩爱之情荡然无存,他认为夫妻感情已破裂,因此请求法院判令准予离婚。

  妻子:感情未破裂 不同意离婚

  在法院开庭审理中,黄女士反驳称,她和粟先生感情尚未破裂,坚决不同意离婚。因为两人经人介绍认识后,一见钟情才登记结婚。婚后夫妻感情很好,儿子出生后,家庭美满幸福。2003年底,粟先生调到南宁市区工作后,夫妻感情更好,丈夫常常发短信给她,以示问候和交流感情。每到周末,丈夫早早叮嘱妻子带什么物品到南宁共同团聚。逢年过节,全家人都回老家。2004年8月,一家三口去了西安旅游。妻子对家里人特别是家公家婆尊敬有加,2005年,家婆生病也是妻子在医院陪护。

  2006年4月15日早上,丈夫一反常态提出协议离婚,当黄女士问离婚的理由时,丈夫却无法回答。2006年5月7日、5月27日,丈夫为达到离婚的目的,两次对黄女士进行毒打,并威胁说:“以后见一次打一次。”后黄女士被迫打“110”报警,几天后,粟先生从南宁回来,不分青红皂白便踢坏房门,抢走黄女士的手机,并强行撬开抽屉,把一切票据、戒指拿走,还拿存折去复印。离家后还经常以短信的形式软硬兼施,无中生有地诽谤攻击、恐吓妻子,她认为丈夫的所作所为使她在精神上、肉体上受到了极大伤害,但黄女士为了家庭,仍原谅了丈夫。因为考虑到夫妻离婚会对儿子造成极大伤害,自丈夫提出离婚后,儿子坚决反对父母离婚。因此,黄女士认为他们感情尚未破裂,不同意离婚,请求人民法院驳回丈夫的诉讼请求。

  法院:夫妻互谅解 重建好家庭

  法院审理认为,粟先生和黄女士经过自由恋爱登记结婚,具有较好的婚姻基础。婚后,两人建立了较好的夫妻感情。近年来,由于丈夫在南宁市区上班,妻子在蒲庙镇上班,一定程度影响了双方的交流沟通,夫妻感情出现了不和谐因素,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有关规定,夫妻感情尚未达到破裂的地步,双方应珍惜来之不易的夫妻感情,多为对方、家庭着想,做到互谅互让,积极寻求增进夫妻感情的途径,双方还是能建立起一个幸福美满的家庭的。因此,原告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证据和理由不充分,法院不予支持,故判决不准离婚。

  法官说法:5种情形调解无效可离婚

  办案的法官指出,本案的关键是原告、被告之间的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是界定准予不准予离婚的根本标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人民法院在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2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以上规定原则上确定了判断的标准,另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的规定精神,仍应从婚姻基础、婚后感情、离婚原因、夫妻关系的现状和有无和好可能等方面综合分析。所以,基于以上因素的考虑,在本案中,法院作出不准予离婚的判决是合理合法的。编辑:杨东作者:卢荻 粟少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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