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省政府同意 残疾军人抚恤金增三成 |
---|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9月07日04:13 大河网-河南商报 |
本报讯(记者陈永君通讯员刘高贵)经省政府同意,省民政厅、省财政厅昨日下发通知,再次提高部分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标准。标准从2006年1月1日起执行。 此次调整对象中,残疾军人(含伤残人民警察、伤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伤残民兵民工)的残疾抚恤金、烈属(含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的定期抚恤金、“三红”的生活补助标准,平均分别比2005年提高了30%、18%和18%。 在乡复员军人定期定量补助标准,在现行标准基础上,每人每年增加240元。复员军人,是指在1954年10月31日之前入伍、后经批准从部队复员的人员。在乡复员军人现行定期定量补助按抗日时期入伍和其他时期入伍2个标准执行,分别为1382元和1022元。带病回乡退伍军人的生活补助标准,按照每人每月不低于70元、不高于十级残疾军人抚恤金标准执行。 省民政厅优抚处副处长田开胜介绍,这是1998年以来的第7次提标,河南省符合此次提标的优抚对象近30万人。上半年已经发放过抚恤金和生活补助标准的市地,按新标准从2006年1月1日起补差。 一级因战、因公、因病残疾抚恤金标准 2005年2006年 因战11200元14560元 因公10800元14040元 因病10440元13570元 其他定期抚恤金或生活补助标准为 城镇烈属每人每年4980元 农村烈属每人每年3120元 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每人每年11400元 在乡西路军红军老战士每人每年10200元 红军失散人员每人每年3360元 制图/方毅夫(实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