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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部委新规应对房企“外资戏法”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9月07日04:27 大河网-河南日报

  国家外汇管理局、建设部日前发布《关于规范房地产市场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这是国家外汇管理局、建设部对进一步落实《关于规范房地产市场外资准入和管理的意见》给出更细化和严格的实施细则。

  《通知》规范了境外购房主体购买境内商品房的外汇管理。通知规定,境外主体办理购房结汇时,结汇资金直接划入房地产开发企业的人民币账户,所购房产转让取得的人民

币资金须经审核后方可购汇汇出。

  《通知》还对外商投资房地产企业市场准入、开发经营等所涉及的外汇管理问题进行了明确规定:凡外商投资房地产公司未全部缴付注册资本金、未取得《国有土地使用证》或开发项目资本金未达到项目投资总额35%的,不得借用外债;境外主体并购或收购境内房地产企业未能以自有资金一次性支付全部转让款的,不予办理转股收汇外资外汇登记;外国投资者专用外汇账户内的资金不得用于房地产开发和经营。

  业内人士表示,在我国每年购房的资金总量中,外资所占比例并不大,但由于集中在北京、上海等少数城市,加上本身巨大的示范效应,直接助推了中国房地产价格的上涨。此次《通知》的出台,有利于加强和改进房地产市场宏观调控,也有利于规范房地产跨境资本流动秩序,促进我国国际收支基本平衡。(海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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