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绍兴首次进行商标“司法认驰”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9月07日04:36 杭州日报

  驰名商标,是指为相关公众广为知晓并享有较高声誉的商标。认定驰名商标,以前我国只采用行政的手段,由商标主管部门认定。

  昨天,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原告人本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新昌县人本轴承有限公司商标侵权和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进行了公开宣判。判决认定原告拥有的“人本”商标为驰名商标,被告在企业名称中使用“人本”字号及在经营活动中突出使用“人本”字样的行

为构成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侵权并赔偿原告损失12万元。

  这是最高人民法院确定人民法院可以就驰名商标作出司法认定以来,绍兴市知识产权审判活动中,首次对驰名商标作出司法认定。

  据法院人士介绍,“司法认驰”是与“行政认驰”相对应的一种方法。按照有关规定,人民法院认定驰名商标,实行被动认定的原则,即只有在当事人提出请求,且根据具体案情需要认定驰名商标时,才做出认定。所以,企业可以根据自身现实,决定是否要提出认驰请求。

  法院认定驰名商标,一般会考虑下列因素:相关公众对该商标的知晓程度;该商标使用的持续时间;该商标的任何宣传工作的持续时间、程度和地理范围;该商标作为驰名商标受保护的记录;该商标驰名的其他因素。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三庭相关负责人告诉记者,此前,在我省的宁波、杭州等地,也出现过“司法认驰”。由于驰名商标具有较高声誉和广为公众熟知的特性,经过司法认定的驰名商标,进一步催化了企业无形财产的形成和发展,在某种程度上也推动了品牌经济的发展,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不过,他也指出,司法认驰不能等同于行政认驰,其认证结果只限于个案。比如,某个商标在一次审理中被认定为驰名商标,在下一次审理时,还需要进行重新认定。(通讯员丁林阳记者范琛 杭州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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