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伪造文凭当上大学教师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9月07日05:10 今日早报

  伪造文凭

  当上大学教师

  温州某高校居然被骗4年后才识破真相

  □通讯员 包珍珍 本报驻温州记者 胡轶笛

  早报讯 在温州一所高校任教4年多的计算机教师石某被查出伪造学历文凭后,校方解除了与他的劳动关系。石某却要求校方给予经济补偿。日前,温州鹿城区人民法院一审认定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无效,校方不必支付石某经济补偿金。

  2001年2月,贵州人石某以其具有计算机应用本科学历、学士学位及网络工程师资格,到该校应聘大专计算机任课教师一职,并向校方提供伪造的学历证书和其他证件。随后,双方签订了《聘用协议书》,聘用时间自2002年2月至2005年1月止。校方以石某提供的学历和资格水平为标准向他发放相应的工资待遇。

  后来发现,石某在任教期间,教学质量与其学历水平相差甚远,学校由此对石某的学历及资格产生怀疑。去年3月1日,该校根据石某提供的“学历证明”向贵州民族学院查询,被明确告知“查无此证”。贵州民族学院教务处同时确认,石某的毕业证书与学士学位证书均系伪造。此后校方又查实,石某的网络工程师资格证书也是伪造的。于是,去年7月,校方通知石某解除劳动关系。

  然而,两个月后,石某却向温州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校方补缴2001年至2003年未缴的社会保险费与公积金,支付经济补偿金、退回被扣工资、兑现等级考试奖励及办理失业手续等。去年11月9日,仲裁委员会作出裁决,责令校方支付石某经济补偿金8842.5元。校方不服,遂诉至法院。

  石某在法庭上辩称,自己的学历证明尽管有问题,但在聘用4年间,他辅导的学生在浙江省计算机等级考试中的通过率很高。校方解除劳动关系不是他的过错,根据有关规定,应向其支付经济补偿金。对于校方的起诉,石某还提起了反诉,但法院认为其未在规定期限内提出起诉,故不予受理。

  法院审理认为,因石某在应聘及签订劳动合同时,向校方提供伪造的学历、学位证书与网络工程师资格证书,采用欺诈的手段骗取校方与其签订劳动合同,因此,该劳动合同应确认为无效。当事双方虽存在事实劳动关系,但由于石某的过错导致劳动合同无效。(07111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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