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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便民司法”不能只是一句口号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9月07日06:00 光明网
张进德(上海政法学院教师)

  近日去法院递交一份民事起诉状,辗转近两小时才到达这家不甚熟悉的法院。门卫在得知来意后摆手示意门口的标牌,上面显示接待立案的时间截止至下午四点半,而当时刚好是四点三十一分。经过再三交涉最终未果,笔者也只好悻悻而归,三天以后等到法院周一上班方可再行起诉。

  其实许久以来就一直在思索起诉渠道与公民诉权保障之关系的问题,加之此次亲身

体会,在此逐一盘点一下笔者心中关于民事起诉程序的几个疑惑。

  在一些法治程度比较高的国家,都设立了完善发达的民事诉讼制度来配合国民诉权的行使,最为紧要的便是为原告起诉提供尽可能宽松的环境。于是,法院对于原告起诉的审查一般限于程序的审查,而不能涉及案件的实体问题,后者应当是审判程序的任务。而我国的民事诉讼立法对原告起诉的限制有不尽合理之处。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立案工作的暂行规定》第九条规定:“人民法院审查立案中,发现原告或者自诉人证明其诉讼请求的主要证据不具备的,应当及时通知其补充证据。收到起诉状的时间,从当事人补交有关证据材料之日起开始计算。”实际上,支持诉讼请求的证据是法院在审理而非受理案件时才遇到的实体问题。退一步讲,也并不是所有案件的审判都需要原告来提供证据,譬如证明责任倒置的案件,还有那些包含被告自认、法官推定等免证事实的案件。

  为保障原告诉权的行使,法律上还应当施以完善的相关配套制度,如诉讼费用、法律援助等。同国人目前的人均生活水平相比,一些财产案件的受理费、司法鉴定费等诉讼费用以及律师费用相对高昂,于是相当一部分人对于诉讼望而却步,笔者在司法实践中对此有着些许深切体会。我们应当改革诉讼费用的交纳标准,落实案件受理费的缓、减、免制度,完善法律援助制度,令贫困群体能够自由地进入司法程序,真正感受到“法院是社会正义最后一道防线”。

  此外,司法实践中的细节也值得注意。或许,细节更能说明问题。人们常津津乐道于一些发达国家的“夜间法庭”、“假日法庭”,即法院在当事人下班之余的空闲时间进行一些案件的审判,可我们大都忽略了这背后的理念。联系到文首笔者遭遇的起诉经历,如果善于观察,你会发现有些法院一天的接待立案时间总共只有五个多小时。另外一个似乎不值一提的细节:在一些案件中为了充分准备向法院起诉需要的材料,笔者往往会事先与法院的立案部门电话联系沟通,然而却多次遇到电话忙碌迟迟不通的情形。而如果法治程度比较高,法院的电话绝不会存在这样的状况——电话应当迅速应答并表明所在的办公室,当值法官忙碌期间由书记员或者法官助理对此予以保障,即便午餐时间抑或工作人员都在法庭上时,很多电话也是安装了应答机以供应急。并且为保畅通法院电话不能用于拨打私人电话。

  看来,我们“便民司法”的口号提出很多年了,需要反思之处还有不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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