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中心新浪首页 > 新闻中心 > 综合 > 正文

评论:地方司法机关无权解释法律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9月07日06:48 四川新闻网-成都商报

  李克杰(山东 法学专家)

  近日,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刑二庭、上海市人民检察院公诉处以《研讨会纪要》形式下发的“商业贿赂犯罪法律适用”政策意见,在法学界引发了争议。纪要指出:行为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私自将财物用于公务支出的,一般应当依法认定相应的受贿犯罪,可以酌情从宽处罚。(9月5日《新京报》)

  从性质和作用上讲,上海市司法机关以《研讨会纪要》形式下发的“商业贿赂犯罪法律适用”政策意见,是一个规范性文件,在辖区司法机关法律适用过程中具有法律约束力,事实上起到了法律解释的作用。

  对上海市司法机关的上述政策意见,我们首先应当从形式上进行审视判断。按照我国立法法及相关法律规定的内容看,在我国只有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拥有法定的司法解释权,地方各级司法机关都无权以规范性文件的方式对法律进行解释。为防止“两高”滥用司法解释权,变相修改法律,最新的《监督法》设立了备案审查程序,进一步加强了对这一权力监督。从这个意义上看,上海市司法机关根本没有权力为下级司法机关制定适用法律的规范性文件。何况,上述《研讨会纪要》还并非是由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和上海市人民检察院发布的,而是由其内部的工作机构下发的,其效力就更值得质疑了。

  然而,我国当前的司法现实并非像法律规定的那样司法解释权仅限于“两高”行使,事实上地方各级司法机关都在不同程度地行使着司法解释权,省级司法机关大量下发“内部指导意见”,中级法院和市级检察院也在制定“规范意见”,甚至作为基层司法机关的县级法院检察院都在试图通过解释法律来规范法官检察官的司法活动。而这些规范性文件却并不是完全符合上位法规定和精神的,有的是擅自解禁违法,减轻处罚,让法律大打折扣,也有的擅自设定禁止性义务,让公民权利大幅缩水,最终使法律的尊严,政府的权威和司法的公信力受到严重损害。

  上海的纪要受质疑暴露了我国当前司法实践中的一个突出问题,即地方司法机关解释法律泛滥且缺乏相应监督和审查的问题,其危害是十分严重的,应该得到国家权力机关和最高司法机关的高度重视,是规范还是取缔应当果断决策,而不应当放任自流。


爱问(iAsk.com)

收藏此页】【 】【下载点点通】【打印】【关闭
 
 


新闻中心意见反馈留言板 电话:010-82612286   欢迎批评指正

新浪简介 | About Sina | 广告服务 | 招聘信息 | 网站律师 | SINA English | 产品答疑

Copyright © 1996-2006 SINA Corporation, All Rights Reserved

新浪公司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