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券商不得拿好处费开路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9月07日07:50 法制日报

  本报讯记者周芬棉 “证券公司在经纪业务中,为了做大交易量,增加收入,不得向机构客户的负责人或居间人账外暗中给予好处费和返佣”,这是中国证券业协会近日发布的《反商业贿赂公约》中对券商的明确要求。

  为治理证券行业的商业贿赂行为,营造资本市场改革和发展的良好环境,中国证券业协会依据有关规定发布《反商业贿赂公约》,对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基金公司以及证券投

资咨询公司等所有会员,制订“铁律”,要求其不得从事下列三种行为:

  其一,证券公司在经纪业务中,不得向机构客户的负责人或居间人账外暗中给予好处费和返佣;在资产管理业务中,为了取得受托资金,不得向委托单位的负责人和员工、居间人账外暗中支付好处费;在投资银行业务中,为了拉项目,不得违规向发行人及有关负责人或居间人账外暗中支付顾问费、公关费。

  其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在基金代销过程中,不得向基金代销机构许诺不正当利益或账外暗中支付好处费;在基金直销过程中,不得向有关单位、个人账外暗中给予好处费。

  其三,证券投资咨询公司为投资者提供证券投资咨询服务时,不得为谋取他人账外暗中支付的现金、实物等其他不正当利益,而故意诱导投资者买卖证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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