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择校费变身捐助费 法律竟成挡箭牌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9月07日07:50 法制日报

  【择校费·记者调查】

  假借法律名义变相收择校费

  本报记者 李勇

  秋季开学了,家住北京市酒仙桥地区的李女士喜忧参半。喜的是在“小升初”中,女儿进了海淀区一所传统的优质初中学校;忧的是她要在学校旁边租一套房子,陪同女儿居住,而且每天得开车两个小时上下班。

  李女士家住北京东北方向,女儿却能进入几十公里外的海淀区上学,这自然不属于就近入学,且海淀区的许多优质中学让学生和家长趋之若鹜,那李女士是怎么把女儿送进这所好学校的呢?

  当记者向李女士提出疑问后,李女士以笑代答。经再三询问,李女士说出女儿入学的内情。原来,李女士按照学校的要求,向校方交纳了3万元的捐助费。

  当记者问,教育部门再三重申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不得收取择校费,学校这样收费是否违反规定时,李女士急忙解释,我们被收取的是捐助费,不是择校费。据女士介绍,学校要求家长写一张自愿捐资助学的声明,然后由学校给家长开具一张收条,上面写着感谢你对教育事业的捐助。

  北京市像李女士这样花钱买罪受的人为数不少。尽管义务阶段是就近入学,而且教育部门明文规定不许收取择校费。但那些优质的小学和初中收取择校费已是公开的秘密,只是为了逃避指责,学校不断变更收费的名目。

  “学校只要有好有坏,就会有择校。谁愿意将自己的孩子送到差校去?”李女士的这番话可能代表很多“自愿”交费家长的心声。

  教育资源分布不均匀是一个不容否认的事实,家长为了孩子的前途而择校是可以理解的。问题在于学校,无视教育部门义务教育阶段三令五申不得收取择校费的禁令,以捐助费的名义变相收取择校费显然是顶风而上。

  但当记者采访了一些学校后发现,几乎所有被采访学校的负责人,要么表示未收取任何费用,要么辩解收取的是捐助费,而非择校费,且都不约而同地向记者出示了收捐助费的法律依据。根据义务教育法的上位法———1995年9月1日施行的教育法第六十条规定:“国家鼓励境内、境外社会组织和个人捐资助学。”也就是说,这种假捐助之名收取的择校费,并不违反法律规定。

  这也就是有些学校堂皇收取择校费的理由。在这里,法律竟成了变相收费的挡箭牌。一方面,教育部明令禁止学校收取择校费,另一方面,教育法明确鼓励社会组织和个人捐资助学。而学校正是借法律之名,行收取择校费之实。这就给行政主管部门制止乱收择校费行为带来难题:由于法律上对捐资助学缺乏明确的界定,加之现实中真假捐资助学难以辨识,何况又有家长“自愿”签署的捐助声明,因此让教育行政执法者难免投鼠忌器。但如果不加以制止,教育主管部门的禁令就形同虚设,既伤害了政府行政执行力的威严,也会使变相乱收择校费之风盛行。如何解决这个矛盾,是法律和行政管理面临的共同课题。

  本报北京9月6日讯

  【择校费·专家访谈】

  捐助费应指定机构受捐管理

  

  本报北京9月6日讯 见习记者袁定波 为规避教育部不得收取择校费的禁令,一些学校转而以教育法认可的“捐资助学”形式变相加以收取,如何从完善法律和行政监管的角度来解决这一难题,记者就此采访了两位法学专家。

  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姜明安表示,要严格区分捐资助学与交择校费的界限。捐资助学是出于促进教育事业发展的公益心和责任心,择校费则是为了自己子女能上一个优质学校的“私心”,这两者之间在动机上有明显的差别。一般来说,如果自己的子女不在该校就读而向学校捐资,或者子女在教育资源稀缺的地区就学而给该校捐资,这就是名副其实的捐资助学。但如果捐资给自己子女就读的学校,该学校又拥有优质的教育资源,这种情况一般都是借捐资助学之名而行择校之实。所以,国务院或教育部有必要出台关于捐资助学的解释性规定,明确捐资助学只能向自己子女就读学校以外的学校捐助,或者专门向国家、民间等教育助学机构、组织捐助。

  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教授薛刚凌认为,要解决目前这种“择校费”变身“捐助费”的现象,恐怕打压不是最好的办法。择校费的存在有一定的现实基础,追根溯源的话,主要是教育资源分布不均衡和应试教育体制的存在。在这一问题一时还无法从根本上解决的前提下,政府也应积极作为,出台各种办法来遏制乱收择校费行为。比如在具体操作层面上,国家可作出规定,个人捐赠的助学款统一由教育基金会或慈善机构受捐,通过严密程序再转给受捐学校,并对资金的使用状况进行备案和追踪管理,学校不得直接接受个人捐助。多了一道监管的闸门,在一定程度上可以制约择校费的滥收、滥用。

  【择校费·相关链接】

  教育法鼓励个人捐资助学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六十条规定:国家鼓励境内、境外社会组织和个人捐资助学。

  教育部明令禁止学校乱收费

  在新的义务教育法实施之前,教育部8月26日发出《关于贯彻〈义务教育法〉进一步规范义务教育办学行为的若干意见》,要求各地贯彻落实新修订的义务教育法,规范义务教育办学行为,坚决废止乱收费,不得举办各种名目的重点学校、重点班。

  广东:严禁公办学校收择校费

  广东省教育厅、广东省政府纠风办等7部门日前联合发文强调,坚持义务教育免试就近入学,禁止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招收择校生;对于群众反映强烈的择校费,该通知明确规定,坚持义务教育免试就近入学,禁止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招收择校生,严禁巧立名目与招生录取挂钩收取赞助费或捐资助学费,坚决制止以改制学校为名搞“校中校”、“一校两制”。

  法律“一不留神”

  短评

  余墨

  法律“一不留神”成了某些学校变相收取择校费的挡箭牌。

  这不是法律的过错。教育法鼓励境内外社会组织和个人捐资助学,是因为中国的国力所限导致教育经费投入不足,因此需要借助民间带有慈善色彩的资金来助力教育发展。设想,如果没有“希望工程”吸引的民间捐资,就不会有散布在穷乡僻壤的“希望小学”,贫困地区的文化教育也远不是今天这样的水平。

  这也不是立法者的失误。教育法的制定者绝不会想到法律日后会被用作暗渡陈仓的工具。正像正义、公平、崇高能被人假借名义,作出完全相反的行径一样,法律也常有被利用、被亵渎的时候。

  但法律总会有不完善的地方,发现漏洞,及时修补,正是法律臻于严密和完善的动力。法律的进步是一个渐进的过程,而并非一成不变。如果将教育法有关捐资助学的规定加以细化,加以更清晰的界定,那就至少从法律层面上堵塞了某些学校借法律名义收取择校费的空隙。

  法律的难题终究要靠完善法律来解决。这更像那句一用再用且又不能不用的俗语:解铃还须系铃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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