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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确探采矿权收入 由中央与地方分成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9月07日07:50 法制日报

  本报北京9月6日讯 记者郄建荣 国土资源部有关负责人今日向媒体通报了加强探矿权采矿权价款收入管理的有关情况,这位负责人说,按照近日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中国人民银行联合发布的《关于探矿权采矿权价款收入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首次明确划分探矿权采矿权价款收入中央与地方的分成比例。而省、市、县分成比例由省级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自行确定。

  按照通知规定,自2006年9月1日起,国家出资形成的探矿权采矿权价款收入按固定比例进行分成,其中20%归中央所有,80%归地方所有。

  据悉,探矿权采矿权价款收入包括中央和地方人民政府探矿权采矿权审批登记机关通过招标、拍卖、挂牌等市场方式或以协议方式出让国家出资(包括中央财政出资、地方财政出资和中央财政、地方财政共同出资)勘查形成的探矿权采矿权时所收取的全部收入,以及国有企业在申请国家出让其无偿占有国家出资勘查形成的探矿权采矿权时按规定补缴的探矿权采矿权价款。

  三个部门要求,各级财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加强探矿权采矿权价款收入的监督管理。各级财政部门要与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密切合作,加大对探矿权采矿权出让中各种违规违纪行为的查处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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