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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专业化的利与弊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9月07日07:50 法制日报

  文化随笔

  由文惠

  8月17日《法制日报》第10版朱志伟同志撰写的《司法考试应当专业化》(以下简称“朱文”)一文中,作者以两方面的例子反复论证了“司法考试专业化”的必要性。认为应牺

牲司法考试的平民化与大众化去提高整个司法队伍的素质,树立司法的权威,减少再教育的成本,从而更好地维护人民的合法权益,笔者认为这一观点应该值得商榷。

  “朱文”中引用“南京195名法官参加首届司法考试全军覆没,而7名农民参加考试却有两人过关”这一事件,通过列举了两个例子,尝试证明“司法考试专业化”的可行性。文中提到法律职业必须是由具有法律知识结构、独特的思维方式和强烈的社会正义感的法律人构建,而要成为法律人必须是经过专门法律专业专门训练、具有娴熟法律技能和法律伦理的人,而这些人必须是接受过正规大学的法学本科教育,并认为靠背书取得法律执业资格的人缺乏法律素养。又提到我国目前具有法官资格的人已经达到21万,占全国人口的六千分之一,而每名法官年审结案件在30件左右,与美国等法制国家的法官年审案件300件相差甚远。因此,作者认为我国司法界不是缺法官而是缺少高素质法官,所以提出“只有获得法学学士学位以上文凭的法学院毕业生以及现在律检法系统的在职人员才能参加司法考试”这一“司法考试专业化”的论断,目的不言而喻,就是取消非科班出身人员的考试资格,笔者对此不敢苟同。法律倡导的就是公平与权利,而取消非法学专业出身之人的考试资格就是对公平与权利最大的践踏。对于实行“司法考试专业化”这一强行划分“士族”与“庶族”之举,未免过于盲目和武断。

  首先,我们不应将正规法学专业考生通过率不高归罪于非科班出身的人。现在大学的法学教育只注重系统传授法学理论和法律知识,不注重提高学生的司法实践能力。而司法考试的内容大部分为案例等实践性和操作性较强的题目,这与现在大学法学的应试教育是格格不入的。2004年北京市检察系统共有535人参加司法考试,通过105人,其中业务部门通过80人,参加工作满5年以上人员的通过率在95%。这些数据表明具备一定的工作经验对于通过司法考试是十分有益的。另外“朱文”中指出,靠背书取得法律执业资格的人,没有很好的法律素养。那么一个从正规大学法学专业(法学院)走出的大学生就真的必然具有形成法律思想、法律各种经验的潜质么?一个人是否具备法律意识,以及在法律中经常体现的民主、自由、独立、人权意识,与其是否接受过正规的本科法学教育没有必然的联系。先不说此观点陷入唯文凭论的桎梏,单就事论事而言,古今中外无数民主运动先驱并未接受过“本科”教育,但是他们的思想至今仍闪烁光芒。日前网上刊登消息:送子进清华大学读书的家长由于宾馆客满而夜宿操场,这些学子们却心安理得睡寝室。古人云“百善孝为先”,我不敢想象如果这些眼睁睁看着自己父母露宿檐下而熟视无睹的人一旦执掌了法律,后果将会是怎么样。所以说,一个人的法律意识、民主意识、人权意识等一系列素质修养的形成,与其自身的文化素质、成长背景、经验阅历等后天因素息息相关,并非只有法学专业的毕业生独家具有。而靠背书取得法律执业资格的人,难道真的没有很好的法律素养么?自学法学之人需要付出极大的艰辛,难道在挑灯夜读时书中的民主、法制观念真的不会深入其心么?若答案是肯定的,我们又有什么证据证明正规法学专业毕业的大学生在课堂上听到的东西就一定会深入其心?

  其次作者所说的中国法官由于素质低才导致年审案件只有30件的说法也缺乏调查。在美国之所以每个法官每年审理案件在300件左右,是有其原因的。美国法官审理案件的立案范围要大大超出我国的立案范围,在美国的个别州,甚至隔壁的数枝伸到邻居家的院内都要对簿公堂。另外我国公安机关承担的刑事侦查和治安管理的两项职能,其中只有刑事案件最后要走诉讼程序,而在英美法系国家无论刑事案件还是治安案件,最后都要由法官最终裁决。而且英美法系国家对于准犯罪行为(即我国的违反治安处罚法的行为)一般都采取“简易程序”和“认罪程序”,即只要承认自己犯有“准犯罪行为”,法官就可以从轻甚至免予处罚,因此英美国家的法官审理上述案件的效率非常之高,一天甚至可以审理数起。而在我国无论是刑事、民事还是行政诉讼,一旦启动诉讼程序,就进入冗长的诉讼期间。立案、审批、鉴定、送达、一审、二审、上诉等等一系列诉讼程序下来,没个十天半月是不能完成的,若遇上一个复杂些的案件更需要数月才能审理结案。所以“朱文”中提及的美国法官年审案件300件,换算成工作日的话就是每天审理案件1.13起,这在我国现有的诉讼制度下法官是很难达到的。所以“朱文”中的两个例子是值得探究的。

  同时,笔者认为非科班出身人员参加司法考试有两点好处。其一,通过了司法考试只是取得了一定的资格,要想成为律师、法官、检察官还需要经过专门学院的培训,所以具有法律职业资格的人增多对培养优秀的法官、检察官、律师增加了很大的选择空间。其二,目前高校法学专业毕业生大量流向北京、上海等大城市及沿海城市,内陆特别是西部地区法律人才短缺,2004年青海省只有5名法院工作人员通过司法考试,而中、西部地区非法学专业人员参加司法考试能有效地解决法律人才失衡现象。

  就全国目前而言,法学专业考生通过司法考试的比率还是大于非法学专业考生的,我们不能以个别省市通过考试比率失衡的情况去衡量全国性的司法考试,更不能以此为借口去剥夺非法学专业人员参加考试的权利。提高法学院毕业生的考试通过率和法律执业者的素质,应该从降低司法考试的内容和难度出发,从而提高法学院毕业生的通过率,进而提高其就业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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