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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起刑事案件案卷里没有犯罪嫌疑人身份证复印件,如何证明此“潘清泉”非彼“潘清泉”?犯罪嫌疑人身份这样被锁定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9月07日07:54 正义网-检察日报

  50岁的潘清泉因涉嫌抢劫、强奸、脱逃罪于今年年初被公安机关抓获,当案件移送到检察院时,检察官发现案件的卷宗内缺少潘清泉的身份证明,又由于潘清泉15年的逃亡生活使其相貌发生了极大变化,成都市成华区检察院检察官几经波折才证实被抓获者就是“潘清泉”无误。后经成华区检察院提起公诉,8月2日法院作出一审判决,潘清泉因犯抢劫罪、强奸罪、脱逃罪,再加上前罪余刑,数罪并罚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九年,并处罚金2000元。

  今年1月下旬,成都市成华区公安分局移送到该区检察院一起提请批准逮捕的案件,由于案件是嫌疑人脱逃后再犯罪,故该案由监所检察科办理,当承办人翻阅案卷材料时,一个疑惑油然而生:“怎么案卷里没有这个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仔细翻阅卷宗,承办检察官发现,潘清泉于1975年1月因犯抢劫罪被成都市中级法院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1977年12月被四川省高级法院减为无期徒刑,1986年3月经省高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三年。1991年1月23日,潘清泉从川西监狱脱逃。脱逃期间于2004年7月和10月再次犯案,涉嫌构成强奸罪、抢劫罪,2006年1月被成都市警方抓获归案。

  从以上材料分析得出,潘清泉入狱之时我国尚未颁发身份证;当他从川西监狱脱逃之后,也不可能自行去派出所办理身份证,故其户口档案中没有存留照片,当然警方就没有在案卷中提供照片复印件。之后,检察官再次向公安机关询问得知,提请批准逮捕书中所有关于“潘清泉”的资料,都是其本人交代的。虽然潘清泉满口承认自己就是脱逃犯“潘清泉”,但不能仅凭其个人口供就核定他是“潘清泉”本人,为了慎重起见,必须对“潘清泉”的身份进行重新核实。

  确认潘清泉的身份并非易事,检察官与办案民警联系,走访了潘清泉1975年入狱前居住地的邻居,一些老邻居不是已搬走,就是无法确认50岁的潘清泉就是当初毗邻而居的潘清泉。

  公安干警和检察院工作人员并未就此放弃,一方面派人去川西监狱,复印回了当年“逃犯花名册”中的一页,该页上记载:潘清泉于1991年1月23日脱逃。几经查找,此行还找到了一张潘清泉入狱时的照片。从其入狱的照片和此次抓获后的照片比对看,20多岁的潘清泉,长着一张国字脸,浓眉大眼,颇有几分帅气;而50岁的潘清泉,头发已花白,脸已消瘦许多,且已增添了不少皱纹。这也难怪,因为从潘清泉第一次被判刑至今已有20多个年头,就是从其脱逃算起也已近15年的时间,加之由于他脱逃之后长期流窜在外,单看照片,的确变化太大。另一方面,检察官和警官们又同时开始查阅20多年前的文件材料,在查找公安机关户籍科档案里的老户口底子时,他们找到了“常住人口登记簿”,那上面对潘清泉的最后记录定格在1974年:“注销户口原因和日期:74年7月,逮捕”。

  追查至此,所有证据材料显示,潘清泉可能就是犯罪嫌疑人本人,但成华区检察院监所科并未就此罢休,检察官坚持认为还需要人证,这样潘清泉78岁的母亲被纳入了办案人员的视线。潘清泉的母亲被请进派出所后,指认出其确实是她的儿子。此时,检察官终于松了口气,由此潘清泉被顺利批捕、起诉、判刑。

谷萍 华检   

爱问(iAsk.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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