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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100%安全套"岂能当"法"用?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9月07日08:19 东方网

  重庆市100%安全套使用项目已正式启动,切断商业性性行为途径传播艾滋病。一旦发现有提供性服务但不能提供安全套的娱乐场所,将被罚款并限期整改,屡次不改者还会停业整顿甚至关闭。该市近期将率先在九龙坡、渝中、沙坪坝、南岸、江津等5区县启动该项目。(9月6日《重庆时报》)

  据了解,100%安全套使用项目规定了地、时、人三个100%,即:达到100%的娱乐服

务场所(提供商业性性服务的场所)推广使用安全套,100%的性工作时间内使用安全套、100%的性服务人员在商业性行为中使用安全套。重庆市的这个规定具有“独创”意识,可谓老辣,笔者对此佩服得五体投地。

  第一,公开正式地承认了有提供性服务的娱乐场所。仅九龙坡区1000多家娱乐场所中,提供过商业性性服务的就有441家。全市艾滋病感染者和病人累计报告人数达2222人,其中通过性接触感染的占12.7%,并呈上升趋势。能拿出这样的数据,表明重庆敢于面对现实,是个进步。

  第二,打破了以往只是号召的惯例,采取强制与培训相结合的措施予以整治。比如,督导小组,除定期走访、抽查娱乐场所安全套使用情况外,督导人员还会假扮嫖客去明查暗访,考察“小姐”是否不用安全套发生性行为。如果“小姐”不用套,该场所将立即受到整治。同时,项目启动后,该区每季度将组织辖区内宾馆、卡厅、发廊、酒吧、夜总会、洗脚城等娱乐场所的负责人进行艾滋病流行现状、100%安全套使用项目、国家相关政策等培训。培训后,娱乐场所负责人要签订协议。这恐怕在全国也是首例。

  第三,在与保守的法律较量的同时,有催促法律与时俱进地进行修改的意思。《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处罚法》第66条规定,卖淫、嫖娼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千元以下罚款;在公共场所拉客招嫖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第67条规定,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第74条规定,旅馆业、饮食服务业、文化娱乐业、出租汽车业等单位的人员,在公安机关查处吸毒、赌博、卖淫、嫖娼活动时,为违法犯罪行为人通风报信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而重庆将提供性服务场所采取了保护措施,开创了历史新纪元。

  从消息中可以看出,重庆市实施100%安全套使用项目,主要意图是防止因卖淫嫖娼对艾滋病的传播,这个想法是积极的。艾滋病蔓延确实是个严重的问题,也应该给予高度重视,并采取相应的防控措施,阻止其传播蔓延,而且在短期内无法杜绝卖淫嫖娼现象的情况下,100%安全套使用项目也能起到预防控制作用。但这个带有行政许可性质的规定,明显地与国家的法律法规相抵触,在某种程度上使卖淫嫖娼行为“合法化”了,实施违法的规定能靠得住吗?万一出现问题将会是个什么后果,难道重庆市有关方面没有考虑吗?

  本来我国的《治安处罚法》对打击卖淫、嫖娼等活动有明确的处罚规定,整治提供过商业性性服务的娱乐场卖淫嫖娼问题,公安和工商部门可以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对性从业者和娱乐场所予以打击和整治,即使要做出更为具体的规定,也应限定在相关法律规定的的范围之内,不允许超越法律乱设规定,另搞一套。这个基本常识恐怕重庆市的有关方面不会不清楚,那么,为什么清楚也要另搞一套呢?恐怕是有关方面想通过实施100%安全套使用项目,来推卸上层监管的责任,换言之,市里有了新的规定,再出现问题就是下面执行上的责任了。其实,作为政府部门这个监管责任想推也推不掉的,想走捷径也是走不通的,即使强制实施100%安全套使用项目,恐怕其效果也是暂时的。

  另外,让督导人员假扮嫖客去明查暗访,听起来好像有些新意,也有可操作性,但其实质的效果,恐怕也不会大的,弄不好甚至会把督导者异化了,成为“小姐”的俘虏,真要是出现这种情况,那就不是闹笑话的问题了!

  防止艾滋病蔓延,100%安全套使用项目不是根本的办法,而根本的办法除了政府从多方面关心帮助治疗,鼓励他们生活的勇气和信心之外,更重要的是公安机关要认真履行职责,加大对卖淫嫖娼行为的打击力度,尤其是要对提供卖淫嫖娼的宾馆酒店及其他服务娱乐场所,特别是那些强迫妇女卖淫的鸡头们,依法给予重点打击,对卖淫嫖娼人员严肃惩处。有关部门坚持不懈地真抓实管,才是预防控制艾滋病经性传播的最有效策略。


作者:董宏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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