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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合:"机要费"案检察官应以前案为鉴勿再吃案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9月07日08:19 人民网

  人民网9月7日电台湾《联合报》今日发表社论说,台北地方法院宣判ETC案的同时,将台湾前“交通部长”林陵三列为被告,函请检方侦办;这是检察官之耻。当下“国务机要费”案正在侦查阶段,承办检察官陈瑞仁应以此为殷鉴,慎勿禁不起法官的检验。

  社论说,审理ETC案的法官,在传讯台“交通部”的官员,并调阅相关文件之后,比对林陵三在检察官侦查中以及法院审理时作证的证词,认定林陵三不仅知情而有共犯之嫌,

甚至证词反复、前后矛盾,而另涉伪证罪嫌。

  法官认为林陵三涉及伪证罪,ETC案的检察官或许会抗辩他不能预知林陵三在审判中的证词会有不同。但法官传讯“交通部”官员、比对相关文件,即能判定林陵三涉及弊案情节非轻而为共犯,就这部分而言,为何检察官在侦查阶段却毫不起疑?检察官难道没有传讯“交通部”官员、没有比对相关文件,就全盘采信林陵三的说词,而只起诉了宋乃午,却纵放了林陵三?

  反之,若检察官也讯问过官员、比对过文件,则检察官与法官的意见竟天差地别,又该作何解释?按理,检察官的采证只要达到合理怀疑的程度,即可能起诉,到法院审判定罪时才须严格证明犯罪;如今,却反了过来,检察官若看过证据未予起诉,法官反而认为涉案非轻,岂非大违常理?

  不论检察官当初是怎么查办ETC案的,就林陵三的部分,很显然又有吃案之嫌!在一连串涉及陈水扁及家人亲信弊案遭检察官吃案之后,ETC案林陵三又被法官移请侦办,这对跌至谷底的检察官的公信力来说,诚可谓雪上加霜。

  其实,法官办案也未必都像ETC案的承办法官那样勇于担当。最明显的例子就是“国安密帐”案。“国安密帐”案的检察官公然纵放了李登辉和刘泰英,故意罔顾他们将公帑私用于“台综院”的行为,而将责任推给已死的“国安局长”殷宗文,却只起诉“国安局”的会计长徐炳强充数。这又是扎扎实实的吃案。于是,待审完检察官所起诉的显不合理的“犯罪事实”,法院当然判徐炳强无罪;但法官虽曾传李登辉出庭作证,却并未将明显涉及犯罪的李登辉移回检察官侦办。若与将林陵三移回侦办的ETC案法官相比,“国安密帐”案的法官显然未尽责任。由此可见,事在人为;同样是独立审判,法官的作为仍大有不同。

  社论说,眼前正有两件“第一家庭”的弊案,分别在侦查中及审判中。侦查中的是“国务机要费”弊案。关于此案,各方对承办检察官陈瑞仁的评价和期待都很高,我们也相信陈检察官正全力侦办此案。但在此仍然要提醒检调人员,该案已有相当的事证流传于社会,即“第一家庭”成员使用他人发票申报“国务机要费”的事例;检察官侦办的结果,势将受到更严格的检验。因而,检察官侦办的压力必然更形巨大。但巨大的社会压力,其实正可当作检察官抗拒上级的依托,从而更可放手侦查。换言之,机会在检调手中,就看检调怎么做了。

  至于审判中的台开案,由于检察官分割起诉,将案情搅得七零八落,法官审理起来可能更费功夫;但相信只要法官彻查,必可发现检察官的起诉漏洞百出,起诉和不起诉、签结的案情必须合并看,才能发现真相,也会看到许多被检察官纵放的犯罪。法官如能像ETC案那样,在结案时亦将涉及犯罪而被纵放者移回侦办,或可弥补检察官的错误。

  社论指出,执政者的贪腐犯行当然不只这少数案件,有许多根本连检调人员都没机会侦办,例如罗太太和阿卿嫂违法领取情报费案,“国安局”就横卡在那里,阻挡侦办。然而,检察官若认真追究起来,“国安局”那些虚伪不实的“国家安全”的理由,哪里挡得住检调追查贪腐犯行?这虽是维持司法正义的起码要求,但在现今而言,却仍只是人民心中的奢望。

  无论如何,目前最受社会关注的是“国务机要费”案。检察官陈瑞仁是否如台开案的检察官那样吃案吃得满嘴腥臭?或像ETC案案检察官这样被法官不假辞色地打了回票?且拭目以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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