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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法律追究情妇咋就不去追究情夫呢?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9月07日08:58 浙江在线

  自动离职后,曾经的办公室主任张华(化名)将自己保管的公司重要项目资料带走了79份,并以“不给50万元就销毁”要挟该公司老总叶方(化名),在拿到8万元“酬金”后,张华落入法网。在昨日的庭审中,针对检察机关涉嫌敲诈勒索罪的指控,张华一脸委屈,辩称“我和叶老板是情人关系,他把我甩了,那笔钱是他应该给我的补偿,不能算敲诈”。(据9月6日《重庆青年报》报道)

  发生在重庆某房地产公司的这起特殊的“敲诈勒索案”,因为男老板与女职员的关系破裂。职员被老板白白玩了4年多,最后甩了事小,连职业也炒了鱿鱼。情妇在情急之下就拿了自己管理的公司的重要资料相要挟。所要的钱也是叶方最终和张华达成的协议:15万元换回资料。随后,叶方分2次共支付给张华现金8万元。将钱亲手交给情妇后,这老板竟然来了个恶人先告状,把自己的情妇送上了法庭。在庭审中,检察机关坚持认为,在公司里,张华和叶方是上下级关系,张华拿走公司重要项目资料并此要挟“拿钱来换”的行为已构成敲诈勒索罪,至于二人是否为情人关系与本案无关。

  好一个情人关系与本案无关的裁决啊!

  当然,案件的定性是人家执法机关的事情,我等平民无权干涉,也无法干涉。但是,以我愚见,像这样特殊条件下的所谓“敲诈勒索案”,与一般性质的“敲诈勒索案”还是有着本质的不同。一般的“敲诈勒索案”,是某些犯罪团伙盯住一些老板的钱财,没有前因的一种敲诈勒索。而这对男女之间明明是女方从自己管理的资料中提走的资料,明明是男方经过协商把钱送给人的。既然法律定性女的属于敲诈勒索。那么,男的就没有任何错误和过失了吗?就没有半点法律责任?与本案无关就不去追究。从另一个角度去看,这明明是性与钱的交易。是男女私生活方面的事。当地的检察机关为什么又去追究?

  男老板、富豪等人包养情妇二奶之类的案件,最终受伤害较多的总是女方。和财大气粗的老板相比,一些女子为他们献身之后,总是弱势群体。法律为什么也向富人方面倾斜呢?现在的社会,阔人们婚外包养二奶情妇成风。法律应该给他们敲响必要的警钟。这起特殊的案件,明明是老板和情妇撕破了脸。一个本身就受到伤害的女子,为了拿到老板那8万元,还要去承担法律责任。老板呢,因与本案无关就可以消遥法外,说不准他明天又会去包养新的情妇。真正是情妇坐监,情夫无关。

  法律应该是公平的,不能因为有钱,不能因为有势,更不能因为与本案无关,就让明显也犯罪的另一方逃之夭夭,为所欲为。反而让弱势一方单方承受法律责任。这既是执法的一个盲点,也是不合理的。作为执法者,不去改变这种不合理的现象,老百姓又能奈其何?


作者: 陈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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