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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司法解释留下"欠薪"遗憾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9月07日09:03 东方网

  2006年10月1日起正式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从一定程度上缓解了劳动者打官司难的问题。因为,这类纠纷,一般要求先经过劳动仲裁,然后才能诉至法院。劳动仲裁费用高、时间长,使不少人望而却步。而新的司法解释规定,欠薪纠纷,劳动者可以持工资欠条以劳动报酬纠纷直接向法院起诉。

  劳动者持工资欠条直接向法院起诉,绕过了烦琐的仲裁程序,方便了劳动者主张自

己的权益。但是,这样的规定也留下了一个不该留的尾巴。即,劳动者手里没有工资欠条怎么办?是不是就不能向法院起诉了呢?

  现实中,工资发放绝大多数是以单位造工资表,劳动者签名领取,或者由单位直接将工资打入劳动者的银行工资账号上。如果单位欠发工资,单位不打欠条,而是不予发放。如果欠工资,劳动者到哪里去找工资欠条呢?找单位要欠条?单位没有这个先例,何况知道是要和自己欠薪打官司,就更加不会给了。

  劳动者要持欠条打官司,会给绝大多数劳动者设置一条很高的诉讼门槛,司法为民的新意也将大打折扣。

  新的司法解释留下的这个尾巴应该给割掉。劳动者因为工资问题的官司,法院应不设置任何诉讼前置条件而予以受理。因为,工资是劳动者付出劳动应得的报酬,也是他们最基本的生活保障费用。如果法律连工资问题都不能帮一把,或者设置多重条件,使劳动者打官司难,那这样的法律也就太冷漠了。

  工资问题不设诉讼障碍,对于法院来说,仅仅是增加了一次工资拖欠真实性审查。欠工资的真实性审查并不难,工资发放表、银行工资卡、工人的证言等都是证据。而且,绝大多数拖欠方,不会否认欠工资。只要拖欠工资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相关方面没有异议,何必要劳动者拿欠条来呢?当然,工资官司无门槛,一些工资争议案件也有可能涌进来。即便是这类案件,法院也应该秉公审理。

  拿工资是劳动者的基本权力,工资拿不到,很容易激起劳动者的强烈愤慨,并做出一些异常举动来。近年来,频频出现的跳楼讨薪、裸体讨薪、自焚讨薪、暴力讨薪等不良现象,与司法介入不力,劳动者讨要无门有关。保护劳动者的基本权益,维护社会稳定,法律应该有更加积极的贡献。


作者:谢茂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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