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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理群体性事件理念的新进展(下)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9月07日09:19 南方日报

  灾害风险管理

  段华明王金豹

  克服重人治倾向,纳入法治化轨道。很长一段时期里,我们解决社会政治生活和经济生活中的许多问题,只依靠政策、会议、决议的方式,处理群体性事件也往往看重领导的

批示,忽略了法律这个社会关系的“调节器”。这种人治化倾向,使事件的处理有着很大的随意性,不利于矛盾的真正解决。

  处理群体性事件,“还是法制靠得住。”(邓小平)法律法规的规范和有序,使群体性事件的解决既体现科学性,又具有权威性。法治是解决群体性事件的治本之策。党的十五大提出依法治国方略,注重把处理群体性事件纳入法治化轨道:一是制定与颁布处理群体性事件的专门法律法规。2000年颁布了《公安机关处置群体性治安事件规定》。在《刑法》、《集会游行示威法》、《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中,增加了有关群体性事件的法律规定和司法解释。二是加强法制宣传。进行普法教育,增强广大群众遵纪守法的自觉性,提高依法保护自身合法权益的认识,学会依法解决问题的方法和途径。三是增强依法处置群体性事件的理念,力戒以权代法。要求党政领导干部提高法律知识,依法行政,不要随便批示,既便批示,也要纳入法律和程序。在处置群体性事件中,严格依照法定程序进行,如依照法定程序调动警力、使用警械和武器、采取强制措施等,避免使矛盾进一步激化。

  改变事后应对的被动,突出事前预防。群体性事件总会有一个酝酿、发作的过程,真正“突发”的并不多。有的事前已有苗头,有的有明显的群体活动,有的出现集体上访,有的发出群体聚集的信息。可是在较长一段时间,我们缺乏信息预警与应急机制。对群体性事件,只是发作后应对,缺乏防范,很多时候措手不及,处理比较被动。事件爆发后临时组建指挥部,效率明显不高。群体性事件往往会带来连锁反应,损害随时间推移成几何级数增长。处理群体性事件宜早不宜晚,宜快不宜慢。

  现在强调树立积极预防的思想,努力把群体性事件消弭在酝酿之时和萌芽状态。首先,信息预警与应急机制。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提出:“要建立健全社会预警体系,形成统一指挥、功能齐全、反应灵敏、运转高效的应急机制,提高保障公共安全和处置突发事件的能力。”2006年颁布《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其中一项就是“群体性事件处置预案”。各省市区完成了总体应急预案的编制。其次,把握规律,做好提前防范工作。一般说来,农村的群体性事件多发生在秋季税费征收和夏季抗旱期间;城市的群体性事件多发在企业改制、破产和房屋拆迁之时;邪教组织的聚集滋事活动在农村多发在农闲时节,城市则多发在敏感日期。把握这样的规律,就可以主动出击。再次,重心下沉,把问题解决在基层。要求党政主要领导定期到基层蹲点、调研,变群众上访为干部下访,变被动受理为主动排查,倾听群众呼声,关心群众疾苦,争取将社会矛盾消除在初始,化解在基层,解决在体制之内。

  改变重民轻官的积习,初步形成官员责任追查制度。群体性事件的发生,一个重要原因是党政部门自身工作出现问题。毛泽东在1956年这样分析:学生、工人闹事“主要也是领导上的官僚主义和对于群众缺乏教育”。刘少奇认为群众起来闹事,“很大程度上是由我们领导机关的主观主义和官僚主义造成的”。因此,要“克服官僚主义,适当地处理矛盾”,结合党政部门自身建设来提高处理群体性事件的有效性。

  如今,地方政府官员作风不正、自身腐败,怠于履行职责等,引发群体性事件的数量增加。为强化工作责任心,改进工作作风,以问责制为主的责任追查制度开始形成。首先,问责制开始作为处理群体性事件的一种机制正式启动,并成为常态。自2003年“非典”实施问责制以来,一批官员因失职而丢官,包括卫生部前部长张文康、北京市前市长孟学农、中石油总经理马富才、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局长解振华等。其次,在群体性事件的官员责任追查方面,改变了过去重党纪政纪处分的倾向,加大对相关责任人法律制裁的力度。

  作者单位:中共广东省委党校现代化战略研究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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