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中心新浪首页 > 新闻中心 > 综合 > 正文

14岁少年课外活动摔伤致残 法院一审判决:学校负七成责任赔偿5万余元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9月07日09:23 南方日报

  本报讯(记者/李静睿通讯员/陆丹)很多学校都会组织学生参加各种各样的课外活动,在此过程中学校是否对学生安全负有责任?白云区法院近日对一起学生在勤工俭学中摔伤致残的索赔案作出一审判决,学校应当承担事故的七成责任,赔偿学生各种费用51503.10元。

  今年16岁的晓军,两年前是广州市白云区神山第五小学五年级学生。2004年6月21日下午,学校组织班里的学生采摘种植在校内芒果树上的芒果,虽然老师只是要求学生们负责

传递、收集、搬运芒果,采摘工作由老师完成,芒果树下也挂着“严禁攀爬”的警示语,但是贪玩的晓军还是在活动过程中攀爬了芒果树,并从树上摔了下来,右大腿股骨、桡骨被摔断。

  事故发生后,学校立刻将晓军送往医院进行治疗,第一期治疗出院后,医院告诉晓军需要定期检查,一年后到医院做内固定取出术的第二期手术。2005年11月8日,晓军再次住进医院,医院这次检查出他受伤的股骨已坏死,潜在着发生病变的可能,会导致骨髓炎,必须马上作手术进行补救治疗,但是由于学校不付医疗费,而晓军家里也无力承担被迫出院。根据中山大学法医鉴定中心于2006年1月16日对晓军做出的鉴定,他的损伤状况符合《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的一些款项,右下肢比左下肢短了2厘米,已经达到了交通伤残八级。去年12月,晓军把学校告至白云区法院,索赔各种损失约20万元。

  学校在庭审中表示,课外活动中学生所有的活动都是在地面上完成的,学校并没有违反法律的规定,同时晓军在事件发生时已年满14岁,根据其认知能力,应当知道爬树具有危险性,但他仍违反学校规章制度和纪律,背着爬树,造成事件的发生。

  法院在审理后认为,对于在校期间的学生,学校负有教育、管理和保护的职责,应当对学生履行管理和保护义务,提供安全的教育设施,培养学生处理危险的能力。在本案的举证中,学校提交的警示语所反映的内容虽然证实其校在校园内已向在校学生就攀爬树木作出禁止性要求,但该证据本身并不能反映警示语作出及悬挂的时间,同时申请的证人均为其校的老师,证人本身与本案的审理存在一定的利害关系,法院对这些证据及证人证言的证明效力均不予采信,遂做出以上判决。


爱问(iAsk.com)

收藏此页】【 】【下载点点通】【打印】【关闭
 
 


新闻中心意见反馈留言板 电话:010-82612286   欢迎批评指正

新浪简介 | About Sina | 广告服务 | 招聘信息 | 网站律师 | SINA English | 产品答疑

Copyright © 1996-2006 SINA Corporation, All Rights Reserved

新浪公司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