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折价不能成商家免责理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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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9月07日09:29 南方日报 |
市消委会修订《消法》实施办法明确规定—— 商品折价不能成商家免责理由 本报讯(记者/张玮)随着消费结构升级和消费领域扩展,10年前颁布的《深圳经济特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已不能完全满足 现行需要。昨日,深圳市消委会公布了对《办法》的修订意见,该修订意见将在洗染、预付款消费、邮购及房地产定金等易引发纠纷的消费内容方面作出更详细的规定。据了解,此次修订早在2002年就已着手进行,几年来市消委会和零售商业、装饰、物管、服装、电子等11个行业协会进行多次座谈,并走访了相关部门,考察了上海、浙江、香港和澳门等地,先后进行了8次修订。 其中,针对目前重大侵权事件往往涉及生产、流通、消费等各个领域,在修改建议稿中增加了“建立消费者合法权益保护办公会议制度,定期召开会议听取消费者委员会工作报告”内容,力争使其成为法定制度。 购房定金 经营者收定金前需如实说明交易内容 “定金交付后,因各种原因反悔而定金不能退还”是深圳房地产买卖的投诉热点之一。据市消委会法律部相关负责人介绍:“消费者因自身原因而后悔的,应当承担定金罚责的后果;由于经营者原因反悔的,经营者应当双倍返还定金给消费者。但目前很多情况介于两者之间,即经营者没有充分告知消费者有关交易标的、交易条件等全部真实内容和情况,有的甚至是故意不告知。” 针对这种情况,此次修改建议稿在定金交付的程序上增加了“经营者如实告知、说明的义务”,作为适用定金法则的补充。 美容健身会员卡 消费者中断接受服务余额可获退回 “在美容、健身等消费领域,经营者常以会员卡形式吸引消费者,却因‘消费者中断接受服务,经营者不愿意退余款’造成很多纠纷。”市消委会表示,这是一种预付款消费形式,但现行相关法律仅对经营者违约应当承担怎样的违约责任作出规定,并未对“消费者不再接受服务时应当如何处理”作出规定。 “我们认为,《消法》赋予了消费者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权利,预付款消费形式实际是消费者先付款后消费的一种形式,具体什么时候消费,消费者可自由选择,也包括选择不再接受该服务,所以应当受到法律保护。” 据介绍,修订意见稿将明确:消费者由于遭遇不可抗力或意外事件而不能继续接受服务的,余额应当全部退回;消费者由于不可抗力或意外事件以外的原因而中断的,经营者应当退还按照前期已经接受商品或服务的零售市场价以外的余额。另外,经营者单方面声明不退余款的解释权应当受到法律的限制。 折价商品 商家促销手段民事责任不可免 据市消委会介绍,近几年时常有商家藉口其所提供的商品或服务属于奖品、赠品、免费服务、折价商品(服务)或事先声明的瑕疵商品,而主张免于承担民事责任。有的机构或部门也不受理消费者就上述商品或服务所作的投诉。而现行《办法》并未对此作出任何规定,因而此次修订将会加入相关规定。 “经多方分析,在经营者与消费者之间发生的奖品、赠品、免费服务等,其实质仍是商家促销的一种手段,具有经营的性质,应该适用《消法》中经营者与消费者的关系,经营者民事责任不可免!但不同情况也应有所区别,如对事前已经声明的瑕疵商品,消费者就不可再就此瑕疵问题要求修理、重作、更换或退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