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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后没赔偿,市民傅先生质疑保险公司做法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9月07日09:40 南京报业网-金陵晚报

  【金陵晚报报道】□实习生卞松耘刘洪菱金陵晚报记者武晓宇

  儿子小傅因患肝硬化去世半年后,傅先生才知道儿子生前参加了某保险公司的重大疾病保险。当傅先生找保险公司理赔时却被告知:小傅因没有“如实告知”,没有任何赔偿,而且其已交了三年的3975元保费也一并“没收”了。昨天,傅先生告诉记者,收了保费出了险却不理赔,现在连保费也不退了,怎么能这样骗客户的钱呢?

  去世儿子收到催款单

  2006年7月27日,傅先生收到保险公司寄来的一份《续期缴费银行转账通知书》,这份通知是给傅先生的儿子的。通知说:“您的保险合同续期保费日将至,为了维护您的合法权益,敬请于2006年8月26日之前,在您的缴费账户中存足款项,并将您的存款金额、账号仔细与本通知单核对……”傅先生才知道,儿子购买了一份保险。保单号码为000018628170008。主险保费为1325元/年。而事实上,傅先生的妻子2001年11月12日因为患乙肝去世。儿子小傅在2005年10月8日也因患肝硬化去世。

  傅先生立即和保险公司联系。这才得知儿子生前在保险公司购买了一份“终身重大疾病保险(分红型)”。这份保险是从2003年开始购买的,已经缴了三年的保费了。傅先生查阅了保险公司的《重大疾病保险服务手册》,发现其中第17种重大疾病就是慢性肝病,“肝硬化”恰好在其范围之内。而儿子购买的这份保险累计保额为5万元。傅先生想,保险公司是会为客户提供保险保障的,现在儿子去世了,其投保的重大疾病险中正好有肝硬化这个项目,按照道理,保险公司应当理赔。

  2006年7月31日,傅先生到保险公司,递交了理赔申请表、死者的户口注销原件,后又补交了被保险人的死亡医学证明、火化证、申请人和被保险人关系证明。现在所有的材料都递交给保险公司了。

  当天,傅先生还向保险公司缴纳了10元的保单补发费用,但是对方至今没有给付补发的保险单。

  保险公司拒绝理赔

  保险公司负责理赔的张先生告知傅先生,他们在南京市八一肝病研究医院查到小傅是一个母体带菌的先天性肝病携带的患者,他患上乙肝已经30年了,并且一直在服药,公司还查出小傅的母亲也是一个乙肝患者并且在2001年的时候死于乙肝。保险公司的业务员告诉记者,小傅的情况违反了保险合同中“如实告知”这一条规则,属于带病投保所以公司不能作出赔付。按照规定,已经缴纳的三年保费也不能退,现在看傅先生家庭生活困难,可以考虑将已缴的这近4000元钱退给傅先生。

  可是,傅先生一直没有拿到退回的钱。傅先生找到保险公司,对方告诉他,他儿子的事情已经结案了,已经缴纳的保险费也不能退了。

  傅先生说,当年帮儿子办理这个保险的代理人是儿子女朋友的哥哥。他当时是这个保险公司的业务员,业务员对儿子身体状况非常熟悉。既然儿子的情况不符合投保条件,那么当初业务员为什么让儿子购买了这个保险?

  对于这个问题,记者询问了负责此事的保险公司工作人员。他告诉记者说,当年负责给傅先生儿子办理保险的业务员在2003年时已经辞职,辞职后关于傅先生儿子的这项业务就转给其他人负责,当时业务员与小傅签订保险时候的细节已经无从追究了。他说,公司办理这种疾病保险业务的时候一般不会拒保,只要投保人身体状况不是太差他们都会接受,只是会要求适当地增加保费。

  傅先生再与保险公司交涉的过程中,拿到了儿子的保险合同复印件,他发现合同上儿子的签名笔迹与儿子平时的签名根本不相符,他怀疑合同是业务员代为签字的。现在儿子已经死了,无法查对了。保险公司居然连个书面的处理意见都不肯出具,只是口头上告诉他,不理赔,也不退保费了。

  业内人士:有违国际惯例

  昨天,记者向一位保险界资深业内人士咨询。他说,“投保容易,理赔难”是保险业导致不被信任的主要原因之一。就人寿保险而言,当被保险人发生保险事故时,保险公司以投保人在订立合同时,“未如实告知”为由拒赔占有了绝对的“份额”,而不论投保人已经缴纳了多少年保险费!目前各人寿保险公司的寿险条款均约定,如“投保人、被保险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本公司有权解除本合同;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本公司不负给付保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投保人、被保险人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本公司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本公司有权解除本合同;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本公司不负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扣除手续费后退还保险费。”

  他说,上述关于保险合同解除权的规定没有任何期限限制,显失公平。与此相对应,国际保险业一致认可不可抗辩条款,我国保险业却以种种理由拖延承认。

  他告诉记者,所谓不可抗辩条款又称不否定条款,不可争条款,就是指投保人故意隐匿或因过失遗漏而不如实履行告知义务,即使其后果足以变更或减少保险公司对危险的估计,但经过一定期间后,保险公司不得据此解除合同。从国际保险业来看,不可抗辩条款已成为寿险的固定条款,大部分条款规定不可抗辩开始时间在保单生效(或复效)的两年后。

  这就是说,如果保单生效两年后,即使客户当时没有如实告知,保险公司也无权以此为借口解除合同,拒绝理赔。

  这位业内人士告诉记者,在现实中,有些保险公司或者业务员可能会利用这个霸王条款,不管客户是否患病,一律接受其投保,反正他明知道到时候不会对客户理赔,而且客户缴的保费也被全部没收。一些业务员就利用这一点,为获得佣金,肆意坑害消费者。而一些保险公司为获得不法利益,默许业务员的恶意行为。因为他们到时可以用客户“未如实告知”为由解除合同,别说理赔了,连客户缴的保费也一并吞了。这样客户就被害苦了。

  (编辑三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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