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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省30万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标准提高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9月07日10:09 大河网-大河报

  本报讯经省政府同意,昨日,省民政厅、省财政厅正式下发通知,决定再次提高部分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标准。新标准从2006年1月1日起执行。

  省民政厅优抚处副处长田开胜介绍,这是我省自1998年以来的第7次提高标准,提高标准的增长幅度创历史新高,全省将有约30万优抚对象受益。上半年已经发放过抚恤金和生活补助的市,按新标准从2006年1月1日起补差。据介绍,此次调整对象中,残疾军人(含伤

残人民警察、伤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伤残民兵民工)的残疾抚恤金、烈属(含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的定期抚恤金、“三红”(即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在乡西路军红军老战士和红军失散人员)的生活补助标准,平均分别比2005年提高30%、18%和18%。调整后,一级因战、因公、因病残疾抚恤金标准分别为每人每年14560元、14040元、13570元,而2005年,这一标准分别为每人每年11200元、10800元、10440元。城镇烈属的定期抚恤金标准为每人每年4980元,农村烈属为每人每年3120元,分别比2005年提高了780元、480元。“三红”的生活补助标准,分别提高到每人每年11400元、10200元和3360元。

  在乡复员军人定期定量补助标准,在现行标准基础上,每人每年增加240元。复员军人,是指在1954年10月31日之前入伍、后经批准从部队复员的人员。在乡复员军人现行定期定量补助按抗日时期入伍和其他时期入伍2个标准执行,分别为1382元和1022元。带病回乡退伍军人的生活补助标准,按照每人每月不低于70元、不高于十级残疾军人抚恤金标准执行。□记者夏冰通讯员刘高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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