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中心新浪首页 > 新闻中心 > 综合 > 正文

评论:“上海变法”的大环境因素值得重视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9月07日11:29 国际在线

  作者:李季平

  9月4日出版的《法制早报》报道:今年7月18日上海市有关部门以《研讨会纪要》的形式下发“商业贿赂犯罪法律适用”的政策意见,规定“行为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私自将财物用于公务支出的,一般应当依法认定相应的受贿犯罪,可以酌情从宽处理。”

  这一报道一公布,随即引起公众的广泛关注,社会舆论比较一致的倾向,认为此种做法是对我国《刑法》相关条款的改变,是对日益泛滥的贪污受贿行为的纵容,同时也是对广大群众强烈要求依法严惩腐败分子民意取向的一种蔑视!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专门设有“贪污贿赂罪”一章,明确规定了贪污、受贿的具体情节和量刑标准,可操作性很强。对于上海有关部门出台与《刑法》相关条款不一直的“政策”,我们暂且不去考虑对贪官把受贿款“用于公务”如何认定,仅从这一“政策”出台的大环境因素看,就非常值得重视、思考和研究。

  这里所说的“大环境”因素,是指在我国改革开放以来的20多年中,凡是让权力部门的非法利益或灰色收入受到影响的法律、法规、政策、制度都很难执行,有的还受到抵制。主要表现是:

  首先,对职务类犯罪依法惩处难度很大。比如近几年来我国的环保、土地违法案件数量激增,且相当大一部分涉及地方政府部门。我国的《刑法》有专门针对国家工作人员的“环境监管失职罪”和“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罪”,处理此类案件,尽管有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可是在具体实践中自1997年10月《刑法》颁布实施以来,很少有官员因这两种罪名被起诉和追究。

  其次,贪官的缓刑日益增多。据新华社今年7月25日转发《检察日报》的报道:自2003年到2005年期间,全国共有33519名职务犯罪被告人被宣告缓刑,职务犯罪案件的年均缓刑率为51,5%,明显高于公安机关侦察案件19,74%的年均缓刑率;人民法院对职务犯罪案件缓刑和免刑的比率,从2001年的51,78%递增至2005年的66,8%,尤其是渎职侵权案件判处免刑、缓刑的比率从2001年的52,6%递增至2005年的82,83%。另外,对那些贪污受贿数额特别巨大的腐败分子很少判处死刑,多是死缓,也引起公众的关注和质疑。

  再次,是政令不畅。比较典型的是,去年8月22日国务院、中纪委、国家安监总局联合发出紧急通知,要求全国所有参股煤矿的公职人员和国有企业负责人,在9月22日前必须撤资,这一被媒体称为“9,22大限”的通知,不少地方很难落实,有的将期限延后,有的对上级通知中的内容减轻处罚,河南省则在“大限”过了8个月以后的今年5月18日,还在要求“落实”。还有今年的6月份,国土资源部连续发布6个“紧急通知”或相关政策,要求各地查处愈演愈烈的土地严重违法案件,但这种现象仍很严重。

  通过上述这些情况,可以看到近几年来我们的社会弥漫着一种对职务犯罪、对贪污受贿行为打击不力的风气,甚至有人在“两会”期间提出议案:建议“对贪官免除死刑”。正是在这样宽容贪污腐败的大环境下,“上海变法”才能够得以出台和实施。

  必须承认:在任何一个国家,法律都是正义、公平的象征,都有维护社会进步的强制性意义。在改革开放以后社会转型期,各阶层的利益博弈更加突出,这时更加需要法律的公平和钢性。如果面对那些贪污受贿的腐败分子,连法律都挺不起腰杆,不能够起到震慑作用,甚至以“法”的名义去混淆视听,那不仅是法律本身的悲哀,更是我们整个社会的不幸!

  我这里之所以提出要重视大环境因素,是因为一个社会的大环境对所处在这个社会中的单位、系统里的“小环境”影响太大了。试想,如果我们的社会从上到下都能够形成严惩腐败行为的大环境,都能够对所发生的贪污、受贿、渎职等类案件依法、从严、从重处理,类似于“上海变法”这样的《纪要》还会出现吗?


爱问(iAsk.com)

收藏此页】【 】【下载点点通】【打印】【关闭
 
 


新闻中心意见反馈留言板 电话:010-82612286   欢迎批评指正

新浪简介 | About Sina | 广告服务 | 招聘信息 | 网站律师 | SINA English | 产品答疑

Copyright © 1996-2006 SINA Corporation, All Rights Reserved

新浪公司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