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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有感于公务员不能想生孩子就生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9月07日12:00 光明网
董刚

  重庆市拟出台的《人口与计划生育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专门对公务员的计划生育行为作了规范。《规定》指出,公务员未婚生育子女的,要给予警告处分。违法生育或非法领养一个子女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违法生育或非法领养二个或者多个子女的,给予开除处分。同时,公务员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与配偶以外人员生育子女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生育子女的,给予开除处分等等。(9月3日《新京报》)

  人口增长一直是困扰我国发展的一个社会问题,以广东省为例,据统计,广州市自然增长率一直在8‰以上,总量已接近极限。虽然所有的人都知道计划生育的基本国策,每一个公民都必须遵守,这不但是义务更是责任,但是,超生以及不计划外的生育现象还是很多,基本国策受到了来自各方的挑衅,这其中也包括来自公务员队伍中的超生等情况。

  重庆市的这个规定是国家公务员法、行政监察法等法律中,针对公务员管理上一些原则性规定的细化,目的是为了维护国策的权威性,让公务员成为计划生育的楷模,起到带头和示范的作用,毕竟,公务员的国家工作人员,首先应该带头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如果公务员都违法计划生育,其他人就更难以管理了。

  我们都知道,在我国实行的是计划生育政策,2001年12月29日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国家稳定现行生育政策,鼓励公民晚婚晚育,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条件的,可以要求安排生育第二个子女。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规定。也就是说,任何人都应该遵守法律规定生育子女。

  公务员不是特殊群体,他们应该和所有人一样遵守计划生育法规,甚至在某些方面还要严厉一些,从媒体报道查处的贪官看,有很多都有非婚生子等情况,正是这些少数公务员无视国策,利用手里的权利大搞婚外恋。婚外生子,使得国策到了基层难以开展,轻者处分重则开除,看似严厉却是十分必要的,只有管理好公务员队伍,公务员带头不违反法律,才能理直气壮地去管理其他人,确保人口稳步增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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