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中心新浪首页 > 新闻中心 > 综合 > 正文

评论:自由裁量的权力更需监督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9月07日12:34 正义网

  据报载,今后,安徽蚌埠市的行政执法机关在给企事业单位行政处罚之前,必须要做到“两告知一签字”:告知法律条款和处罚事实、依据,并由其主要负责人签字盖章。“两告知一签字”制度的出台,旨在规范行政处罚的实施,提高行政机关的执法效能,保护企事业单位的合法权益。(9月4日《人民日报》)

  “两告知一签字”制度的实施,实质上是对时下如何监督与约束行政自由裁量权这

一焦点问题的新探索、新实践。自由裁量权之所以为众人注目,关键就集中在行政机关及其执法者在对管理相对人行使执法权时自由度如何把握与掌控上。比如:在实施行政处罚时,数额上下限如何界定;对同一类事件的性质及情节轻重的认定上如何统一标准等等。由于不同的执法者对权力的自由裁量度不同,便时常引发管理相对人与执法者产生矛盾乃至发生争执冲突的现象。而事实上,也正由于自由裁量权的主观、随意性太强,也在一定程度上助长了个别别有用心的人对权力的滥用。与此同时,我们还应看到,面对纷繁复杂的新形势,法律不必也不可能穷尽执法的一切细节,允许自由裁量权的存在,也是保证行政效率、保障社会运行秩序、建立现代法治国家的题中应有之义。在这种自由裁量权无法消除的情势下,加强对其的控制与约束便成了当务之急。而安徽蚌埠市行政执法机关的“两告知一签字”制度的出台也正顺应了这种新形势。

  “两告知一签字”制度的好处在于,它强调了行政机关及执法者在实施具体行政行为时必须对管理相对人说明理由,同时处罚结果要由主要负责人的签字盖章。这就意味着,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的实施不仅要接受行政内部监督,更要接受社会外部的监督。执法者在行使自由裁量权时必须费思量——合法、合理、合情地操作,再也不能“看人下菜碟”随意操作。在这种内外监督的双重制约下,不但有利于促使行政部门对自由裁量权制定细则,对各类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罚幅度、性质认定等进行细化,也有利于执法者自觉提高执法水平,加强执法队伍建设。有鉴于此,这种“两告知一签字”制度值得各地借鉴与推广。

作者: 李鹏  

爱问(iAsk.com)

收藏此页】【 】【下载点点通】【打印】【关闭
 
 


新闻中心意见反馈留言板 电话:010-82612286   欢迎批评指正

新浪简介 | About Sina | 广告服务 | 招聘信息 | 网站律师 | SINA English | 产品答疑

Copyright © 1996-2006 SINA Corporation, All Rights Reserved

新浪公司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