赞助费择校费均须征营业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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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9月07日12:40 信息时报 |
时报讯 (记者 叶静 通讯员 王媛媛) 昨日,广州市地税局出台了贯彻教育劳务营业税征收管理的有关政策的补充意见,规定我市各类教育机构自今年9月起须自行申报营业税。广州市地税局强调,这并不是对教育劳务开征新的税种,凡是不符合有关免征营业税政策规定的教育劳务收费项目,均须征收营业税。 超标准收费应征营业税 根据《补充意见》规定,从事学历教育的各类学校收取的学费、住宿费、课本费等11项收费项目列入免征营业税的教育劳务收入范围。超过规定收费标准的收费以及学校以各种名义向受教育者收取的赞助费、择校费等超过规定范围的收入,不属于免征营业税的教育劳务收入,一律按规定征税。广州地税局表示,对教育劳务收费的税收政策是“非免即征”,即不符合免税政策规定的收费均须征税。 根据文件规定,从事学历教育的各类学校免征营业税的教育劳务收入标准,是按照《教育收费许可证》或批准文件上标明的收费标准来执行。超过收费标准的部分收入按“文化体育业”税目征收3%营业税。各类学校取得的与教育劳务有关但不属于免征营业税的其他收费项目,亦须按照营业税“文化体育业”或其他适用的税目来征税。 符免税条件收入应申报 广州市地税局强调,各类学校和各学前教育机构的各项收入是征税还是免税,不是看机构的性质(公办或民办),而是看该收入的性质和形式是否符合有关政策规定的条件。 广州地税表示,已制定教育劳务征税指引文件下发,本月将对各教育机构进行政策辅导,有关政策文件可拨打12366-2咨询或登陆广州地税网站 www.gzds.gov.cn查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