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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运公司赔偿案当庭起争议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9月07日14:00 北京晚报

  本报讯(记者杨昌平)“有人喊停车,司机就停了,然后扎死人的凶手就下车走了。”一名目击者描述发生在昌平区22路公交车上的凶案。今天上午,这起凶案引发的民事纠纷在昌平法院开庭审理,死者之父李士光(化名)认为北京万佳通客运有限公司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应赔偿其6万元。

  按李士光的说法,2005年10月15日上午7时,他儿子和凶手杨某发生争执时,售票员

就站在旁边,但售票员在口角发生以致出现命案的过程中没有制止,事发后开车门放跑了杨某,也没有积极救助其子,致使其子抢救无效死亡。

  公交车在营运过程中,应该履行什么义务?万佳通公司代理人说:“公交公司可以承担正常的营运义务,但对于互殴,我们不应该承担责任。”该代理人认为,李士光之子被杨某扎伤致死,赔偿责任应该由杨某对其违法犯罪行为承担责任,现在李士光已经从杨某处获赔11万余元,不应再向其他人提出赔偿要求。此外,凶手杨某中途下车并未导致其脱逃,也未造成李某伤情扩大,而且司售人员还积极把李某运到卫生院抢救,已尽到救助义务。

  记者了解到,此案另有隐情,司售人员当时放跑的能否被称做“凶手”,是仁者见仁,智者见智。案发时,杨某和其有孕在身的媳妇在一起,李士光之子李某和两个朋友在一起,杨某爱人让李某三人别挤,双方发生推搡行为,杨某见状帮其爱人,却被对方三人围殴,杨某抱着头躲闪,后掏出口袋中的水果刀刺伤了李某。后经法院审理,杨某被判有期徒刑10年。J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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