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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行政处罚听证有待细化、规范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9月07日14:31 正义网

  近日,修订后《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开始实施。该程序明确规定:公安机关在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和针对个人2000元以上罚款等处罚决定之前,违法嫌疑人可要求举行听证,执法人员也应当告知违法嫌疑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听证由公安机关法制部门组织实施,公安机关不得因违法嫌疑人提出听证要求而加重处罚。(《新京报》9月6日).

  “听证”一词这几年是越来越流行了,水电、公交涨价都要听证。但在普通百姓的意识中“听证”只是一种走过场的程序。这次《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也推出了听证程序,但愿不是走过场,赶时髦。笔者认为要把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的听政程序真正落到实处,此规定还应进一步细化、规范。

  首先,可要求听政的处罚种类规定范围不够全面。刚出台的规定中,只有在公安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和针对个人2000元以上罚款等处罚决定时,听政程序方可启动。这样做也许出于这些处罚手段后果相对较重,对违法嫌疑人的权益影响较大的原因。但笔者认为涵盖仍不够全面。日常多见的行政拘留处罚涉及人身自由,严重程度肯定高于财产罚款,接受这种处罚决定的违法嫌疑人似乎更应该得到申辩、质疑的机会与权利,公安机关做出这种限制人身自由的处罚决定,似乎更应该听取多方证据,更加谨慎。

  其次,听证提起人的权利缺乏有效保障。听证的权利由公安机关告知,听证程序由公安机关组织实施,听证是否启动也由公安机关决定。听证的主动权似乎都在公安机关,违法嫌疑人只是有一个所谓的 “要求听证的权利”。处于“弱势”一方的听证提起人,正需要一些详尽、具体的规定来保证其合法权利,而相关规定却正是在这些方面缺失。听证的要求未被接受怎么办?听证结果记录如何影响处罚决定,听证过程如果有了新的证据怎么办,如何保障有效的听证结果被采信等等这些都缺乏具体规定,使得听证程序,缺乏实现的根基。这也是听证程序变得可有可无的重要原因。

  第三,个人2000元以上罚款的起点过高。听证程序的目的是为了保证处罚的合法性与公正性,确保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督促行政机关依法实施处罚,是一种事先、事中监督程序,是行政机关自我监督、自我改正程序。实际工作中,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对个人作出的2000元以下罚款决定要占大多数,受到这部分罚款决定的违法嫌疑人的申辩、质疑的权利如何得以实现,2000元以下罚款决定的自由裁量权如何得到应有的制约监督,也是不容忽视的问题。

  正是因为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涉及到许多普通百姓的利益,所以才会对这个听证程序如此关注,有关部门既然拿出了公开、透明的“民主姿态“,也就应进一步把工作做实、做细,使听证程序真正落到实处。

作者: 韩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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