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民有权选择无性婚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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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9月07日14:38 南方新闻网 |
□话题 编者按 根据中山本地媒体昨天的报道,一个叫刘琴的贵州女人,曾经是一家房地产公司的售楼小姐,从朋友的失败婚姻中萌发在中山创建无性婚姻介绍所的想法,然而在办理工商登 记时,却遭遇无法审核登记的尴尬。无性婚姻最近几年来开始进入公共视野,对这一人群和试图为之服务的婚介所,应该报以宽容还是其他态度,在社会上存在各种争论,为此本报约请了4位评论作者从不同角度发表各自的看法。事实上,对类似这种似乎有悖社会传统思维的现象进行讨论,本身就是社会多元化的反映。争出是非曲直并不重要,重要的是不同声音能在同一平台上同时出现。 性生活和谐的婚姻是一般夫妻的追求,但不排除少数人性生活的取向不同常人。这可能有心理的原因,也可能有生理的原因。不少人都有思维定势,认为大多数人过活的方式才是合法正常的。这种观念有失偏颇。无性婚姻是生活方式不同常人,应得到公众的理解和支持。有人说,无性婚姻并没有法律规定。其实法律上有一个重要原则:“法无禁止即自由”。是否建立无性婚姻,这是公民的自由。只要不妨碍别人,每个公民都可以选择适合自己的生活方式。 婚姻法规定,夫妻是以感情为基础,并非以性生活为基础。无性婚姻,只要有感情,也一样可以存在。无性婚姻能否维持,也是以夫妻双方感情是否破裂为标准。如果一方违背约定,强迫与另一方发生性关系,导致双方感情破裂的话,那么他们可以选择离婚。另一种情况是:假设双方约定无性生活,并形成书面契约,违约方要给对方革种金钱补偿,法律是否会给予支持?应该说,法律不会支持。因为法律从不把性生活视为可以交易的客体。 此外,这种情况是否构成强奸,能否被定为强奸罪。目前法律没有明文规定,法律界也有不同的看法。这涉及到一个概念,叫“婚内强奸”。个人认为,性生活是以个人意志为基础的权利,侧重保护的是个人的自由选择权,因此“婚内强奸”应予认同。 选择无性婚姻的人,也只是普通人,应享有自由生活的权利。我们不应戴上有色眼镜,把他们视为异类,更不应怀有歧视之心。□黄彩华 (南方都市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