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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狩猎权停拍:商业信誉大于社会公信?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9月08日00:10 红网

  国家林业局原定8月13日在成都举办的中国首次“野生动物狩猎权”拍卖活动,因为公众的反对,在8月11日被紧急“暂停”。中国野生动物保护协会产业管理处的曹良处长对此非常惋惜。他不无遗憾地说,“今年拍卖狩猎权这事,是我们对外国猎人违约,我们丧失的是信誉。”他认为,“媒体和公众用无知的舆论让合法的事情停止,这是件很可怕的事情。”曹良几乎一字一顿说,他决不同意拍卖暂停是“公众舆论的胜利”。(9月7日《青年周末》)

  “无知的舆论让合法的事情停止”,这就是所谓“野生动物保护协会”的专家,对狩猎权停拍事件的全部评价。我们看不到野生动物“娘家人”对野生动物的一丝保护和关怀之意,以及面对舆论批判一丁点的理性反思之态,有的只是经济利益诱惑下隐藏不住的刀光和如丧钟般的枪鸣,其中透露出浓浓的金钱迷恋和狂妄的精英自负。

  不错,拍卖野生动物狩猎权之所以引起渲染大波,一开始固然可能受了“4万美元可以射杀一头野牦牛、1万美元能猎获一头盘羊”、“只对外国人开放”之类新闻字眼的刺激,但是公众和舆论在这件事情上,并没有仅仅停留于情绪的宣泄,理性的分析和评论随之不断涌现,业内专家也纷纷加入进来。从而使拍卖狩猎权事件的性质,从道德层面的“公众道德不能接受”升级为法律层面的“国家法律不能容忍”,有律师还为此起诉了国家林业局。——舆论“无知”在哪里?拍卖狩猎权又“合法”在哪里?

  正如专家所言,拍卖狩猎权其实是故意混淆“猎捕”和“狩猎”概念,“猎捕”并不包括“杀害”,是不能够打死的,只能理解为活捉。因此拍卖狩猎权是涉嫌违法的。何况,就算是“猎捕”,法律对可以猎捕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规定也是:“为调控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种群数量和结构,经科学论证必须猎捕的”。那么,所谓“科学论证”有没有进行呢?是自己一边拍卖一边进行的,还是聘请另外的独立机构进行的?

  尽管既得利益者不愿意承认拍卖暂停是“公众舆论的胜利”,但在事实上,无论是从保护野生动物的角度,还是从维护法律尊严的角度,抑或从保护公共资源的角度,“停拍”都是公共舆论对错误行为的一次胜利矫正。

  野生动物是全体国民共有的财产,谁也没有权力将之私自售予外国人并谋取商业利益——即使公开拍卖也是“私自售予”,因为并没有经过公众的许可。诚然,停拍是对外国猎人的失信,但对于违法行为果断叫停本是“国际惯例”,因此并不丢人。问题是,遭到损失的又何止商业信誉呢?对外国猎人的失信,只是一个普通的商业问题,可以通过商业的和法律的途径解决;那么,政府机构的公信力呢?难道不重要吗?在公众心目中受到挫伤的政府公信力,又该通过怎样的途径才能够弥补?

  商业信誉与社会公信哪个更重要?这本来是一个十分简单的问题,但是“保护”野生动物的人却似乎并不清楚。需要注意的是,政府机构是一个公共服务组织,而不是一个商业营利机构,它最应该关注的是自己的社会公信力,而不是什么商业信誉。对国人失公信比对外国人失商信,问题要严重千万倍。

稿源:红网 作者:舒圣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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