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游泳池丢失财物索赔很麻烦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9月08日00:38 重庆晚报

  本报讯昨日,王先生向本报投诉,在奥体中心游完泳后,发现寄存在储物柜内的衣物丢失,但管理方除衣服外,其余财物不予赔偿。

  王先生说,9月3日晚7点30分,他与朋友到奥体中心游泳跳水馆游泳,并缴纳20元押金,租用了两个储物柜。两小时后,他到2605号储物柜取衣物时发现,柜门半开,柜内空无一物。王立刻报警。王称,柜内存放了便衣一套、钱包及手机,价值3000多元。

  奥体中心游泳跳水馆安保部陈部长向记者证实,确有此事。不过,游泳馆在醒目的地方已有提示:贵重物品丢失,游泳池概不负责。同时,游泳馆有专门的贵重物品寄存处,王没有用。至于赔偿,除衣物外,其他财物要等结案后,根据警方提供的证据进行补偿。

  对此,瑞海律师事务所律师王一杰认为,泳池管理方出租衣柜给游客,双方就形成租用合同,游客财物被盗,管理方应当承担责任。但游客对失窃财物的举证难度较大,王律师建议双方协商赔偿数额。

  记者陈静网络编辑:李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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