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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在超市很受伤” 律师称增强取证意识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9月08日01:19 燕赵都市报

  本报记者郭晓峰 实习生薛森

  周女士告诉记者,9月6日下午,她在省会某大超市购物时,看中了超市内一款8元钱的香水,便去服务台付款买下。拿到香水时,她掂着香水的包装袋感觉香水瓶很轻,仔细一看原来瓶底有一个小裂口,香水从裂口中流了,自己花钱买的只是个空瓶子;就在她捏着瓶底角看时,玻璃碴伤了她的右手,当时就流出了鲜血。

  随后,她找到了服务台交涉。服务员称香水瓶裂口可能是在超市搬运时碰撞所致,并找来一块创可贴简单帮她处理了伤口,之后就安慰她回家……“当时我没想到应该让她们赔偿,但她们很不礼貌,连一句‘对不起’都没说。”周女士气愤地说,她回家后伤口愈发疼痛,检查发现是伤口进了碎玻璃。现在,她有心去找超市索赔,至少要求超市负责负担她前往医院检查的费用,但她又苦于当时匆忙离开超市,现在手里已经没有了证据。

  ■律师说法

  对于周女士维权时遇到的困惑,河北天宏律师事务所的臧济华律师表示,像周女士这种由超市方面过失造成顾客伤害的情况,依据《民法通则》,完全可以向超市索取相应赔偿。顾客在受到人身伤害后,应有主动取证的意识,而直接要求身边的其他目击顾客做证,就是一个直接而有效的办法,为自己事后维权增添砝码,使讨回损失变得相对简单容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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