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复议却不过问 一女士上诉请求超过期限被驳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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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9月08日02:42 广西新闻网 |
广西新闻网-南国今报来宾讯(记者毛梓林通讯员韦永宣)因为超过起诉期限,9月4日,合山市的罗女士被法院依法驳回上诉,维持一审裁定。对此,法官提醒,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时,向政府申请复议以及向法院提起上诉,法律上都有明确的时间规定,在法定期限内才能提出维权主张。 罗提起上诉的是一起行政案件。2004年10月12日,合山市国土资源局对罗擅自动工 建房的行为,依法作出了行政处罚。罗对该处罚决定不服,同年10月24日向合山市政府申请复议。可是罗自从交了申请复议书后,一直不闻不问。直到今年6月27日,她才向合山市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状告该市国土资源局。合山市法院没有受理此案,因为罗的起诉已经超过起诉期限。罗不服,向来宾市中级法院提起上诉,也被同样的理由驳回了上诉请求。 办案的法官解释说,法律上对行政案件的复议、起诉都有明确的时效性。国土资源局给罗下达的《行政处罚决定书》里,已告知其诉讼的权利和起诉的期限。罗收到该决定书后,虽然在法定期限内向市政府申请了行政复议,可是她忽视了复议的期限是两个月,如果复议机关在两个月的期限内不作出复议决定,罗应当在两个月复议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法院提起诉讼。可是,罗向一审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时已经超过了18个月,超过了法律规定的起诉期限。因此,一审法院裁定不予受理并无不当,二审法院裁定驳回她的上诉,维持原判也是依据法律作出的终审裁定。编辑:杨东作者:毛梓林 韦永宣 |